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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我国不动产登记模式是什么?是登记要件模式还是登记对抗模式?

作者&投稿:希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登记对抗就是在财产转让合同有效基础上,财产权转移了,但不登记该财产转移事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要件只要不登记财产权压根不发生转移。一般动产买卖使用等级对抗,而不动产买卖适用登记要件主义。

那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合法,那不动产怎么处理?谁应该负赔偿或者连带责任?
如果合法,当然不动产就合法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此时由原出卖人向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物权不发生转移。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在当事人之间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不动产是登记要件模式。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说就是登记对抗就是在财产转让合同有效基础上,财产权转移了,但不登记该财产转移事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要件只要不登记财产权压根不发生转移。一般动产买卖使用等级对抗,而不动产买卖适用登记要件主义。

那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合法,那不动产怎么处理?谁应该负赔偿或者连带责任?
如果合法,当然不动产就合法转移给善意第三人,此时由原出卖人向原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特殊情况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就是说,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特殊列举了几种情况属于登记对抗),不登记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关于此情况下的处理、赔偿问题,需要明确一点,合同和物权是分开来的,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而物权变动需要完成公示程序才生效。明白了这个,就知道了在登记对抗主义情况下,按合同我应该取得物权,而因为物权公示程序瑕疵我不能够取得该物权,这个时候合同的债务人应该赔偿我因此受到的损失。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第四,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离婚分的房子有房产证就能卖吗》
答:您好,是的。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完,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自行处置房产。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包括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一)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

《什么是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答: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

《物权变动的模式》
答:二、物权变动的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不动产登记的模式》
答: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一)契据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登记为物权...

《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答:概念和性质不同: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

《根据物权法规定,自登记时设立的用益物权是( )。(2012年真题)》
答:【答案】:C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以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对于所有权、不动产或者以不动产用益物权设定的抵押权、大部分用益物权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生物权效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以及机动车辆、船舶...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哪些?》
答: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9条》
答: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外基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即由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答: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三是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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