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 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区别
登记生效是指这一物权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你处分合同生效后,需具备法定的登记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合同物权不发生转移。 登记对抗则是指这一物权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就发生转移,但是,基于对登记的公示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两种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何时发生转移,理论上常常把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概念和性质不同:
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拓展资料: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签订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已经产生债务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
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为对抗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人在对其标的物进行支配的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干预,否则即构成侵权。物权属于得要求世间一切人对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物权之所以优于债权,便是因为物权这种与生俱来的对抗性、排他性。那么根据登记对抗主义,既然合同生效物权便设立,那么物权人对其享有的物权便当然地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的侵害。
善意取得制度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物权人权益的基础上设立的,它是为了保护交换关系,防止买受人在交易时产生不安全感而设定。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的排他性,涉及到民法财产交易的动态保护与民法财产权利的静态安全的优先与取舍。由于善意取得仅限于买受人为“善意”,因此,在登记对抗主义中,即使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参考资料:登记要件对抗主义-百度百科
1、我国现行物权法是按照登记要件主义规定的。2、关于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很多,王利明教授关于其中的一点是这样表述的:“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规范?按照登记的要件,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是当事人负有的一种义务,法律强制性要求必须要办理登记。在登记要件主义的模式下,如果开发商如果没有办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办理登记,有这样的请求权。但是根据登记对抗来说,是否办理登记在法律上是一个任意性的规定。出卖人没有办理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办理登记。”3、王利明教授作为名家竟然也会望文生义,不可思议!登记要件是指登记是物权设立、变动的要件,即不登记不产生物权设立、变动的法律效果。王利明把“登记要件”理解为“必须要登记”了,即他认为办理登记是当事人负有的一种义务,法律强制性要求必须要办理登记。登记对抗主义确实包含有这种意思: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登记要件绝对不包含这种意思:必须要登记。而且这种区别也不是两者间的区别。其实,不论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都不强迫不动产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去登记,对于登记要件主义来说,签订了合同后,不去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效果,登记不登记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自由。4、“如果开发商如果没有办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办理登记,有这样的请求权。”这句话是否正确呢?正确。但是理由不是源于登记要件主义的本意或说登记要件主义不是其根据。这句话的根据是:这种请求权属于合同法上的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买受人可以依据现行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去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然,合同法上的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权有个前提就是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如果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了,那么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了或者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了。比如,开发商又把该房屋卖给了第二个买受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开发商已经不可能再履行与第一买受人的合同了,这时第一买受人就不能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了。5、这里并不存在第二个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问题,因为现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针对无权处分人的处分后果而设立的。开发商在与第一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二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时,开发商仍然属于有权处分人,因而,即使第二买受人明知开发商与第一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合同,也谈不上恶意善意问题,换句话说,第一买受人不能主张第二买受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而不能得到该房屋。第一买受人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等级是所有权转让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记也不产生所有权转让的物权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登记对抗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登记要件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动产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那么属于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要件呢?》
答:,只有特殊动产(汽车,船舶,飞机)才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