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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模式

作者&投稿:敏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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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三、物权公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具体要看当事人的物权客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答:合同加登记模式、登记生效模式、交付生效模式。1、合同加登记模式: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物权变动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2、登记生效模式:即物权变动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3、交付生效模式:即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标的物的占有才能生效。

《中国民法典所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
答:中国民法典所采纳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形式主义是指动产需要交付和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完成物权之变动意思主义则是指有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完成物权的变动,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思想解放和斗争的曲折过程。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是一个如何运用民法语言来解释、表述生活世界的问题。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民事立法上选择何种模式,是该国家或者地区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
答: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是什么》
答: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哪几种?》
答: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指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当事人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

《物权变动的模式》
答:二、物权变动的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答: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变动模式是什么》
答:物权变动模式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前者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后者以法国为代表。我国从清末开始修民法时,因为大陆法系德国立法技术最高,所以在日本法学家的帮助下编修了继受德国的民法典,虽然最终没有实施,但这个基础算是留下了。建国以后,我们主要受苏联的影响,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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