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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作者&投稿:赧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是否包括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因为物权的取得与消灭的变化吗?物权的变动模式又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我为您详细介绍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见而已。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及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使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
      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又称作无权鸟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登记薄册。
      学者中有的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与等级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契约;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本身即是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是契约以外的法律事实。但无论何种解释,均一致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将无因的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3、采折中主义的立法例。又称作债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形式要件。其做法介于上述意思主义与形式注意之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券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者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基本要点是: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的变动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够,还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方式。
      (3)由于我国《民法典》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因此物权的变动要接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故我国《民法典》也就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通过合同使物权发生变动场合,不能仅从有效合同直接推断出物权变动;反之,也不能仅以物权未发生变动为由判定合同无效。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答: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

《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公法上的原因等。故通常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不需要公示,就其...

《物权变动原则》
答:物权变动有两大基本原则,为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理由是让他人“知”。复言之,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物权的变动需要用一种具体的形态展示,而不是仅仅基于当事人双方口头或书面...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答: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所谓法律行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为,指的是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主要有基于事实行为、基于公法行为和...

《民法实行物权法定和合同自由的原因分析?》
答:”物权法上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概而言之,系由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是什么》
答: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

《物权的变动》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例外采意思主义模式。1、意思主义就叫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典为代表。即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这表示,只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标的物没有交付或变更登记,价金也未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答:法律主观:一、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二、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些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

《论述我国物权的变动模式》
答:标的物仍然保留在设定人手中,若其将之让与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依据公信原 则善意取得所有权,动产担保权难免遭受不测之害;若允许抵押权人行使追及权,则第三人权益又无法保障,这样,法律因此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这正是二元化 立法模式致命的弊端。参考资料: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周永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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