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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行物权法定和合同自由的原因分析? 合同自由原则的绝对性

作者&投稿:枕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绝对性1、当事人享有着绝对的意思自由;
2、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不受其他法律限制的效力。
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法律的一切规则都可以被当事人以此名义一概排斥。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也从来没有被绝对化过。《法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禁止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自由不可能毫无限制。任何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势必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这便是合同自由的本质之所在。
二、合同自由原则之内容1、缔约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3、内容自由
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4、变更或接触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
5、方式自由
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以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具体形式。

物权法定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上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概而言之,系由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威海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同时,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还有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确定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1) 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表现在当事人合意能够严格地拘束订约的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表现在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合同法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这一种效力简单地概括就是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法设定了许多规则,但这些规则大多都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加以改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合同法在性质上是部任意性的法律,合同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合意以法律效力,并使当事人有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合同法充分贯彻合同自由原则。2) 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在法理上应该说是自然的,双方的合意即能在双方间构成法律,这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具体到我国的实际,确定合同自由原则还有以下意义/原因:1)
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统一的市场,呼唤统一的法律。在竞争激烈市场,要求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场条块分割。由统一的法律来市场行为。同时,新合同法赋予市场主体的充分自由,最大程度的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社会财富极大增长,市场也必将随之繁荣。因此说,统一的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
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的之法以及WTO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定和合同自由是相互统一制约的,统一于经济生活

物权法定是为了定纷止争;合同自由是为了促进交易。

合同自由的目的就是保障自由交易,保障市场秩序。具体的,反对强买强卖。

物权法定的原因不知道。我看英国法,像所有权的具体形式啊都可以约定。英美法的基本不动产物权形式是保有权,这种保有权有“终生保有权”、“可继承保有权”、“有限期保有权”,这些所有权形式都是历史上约定形成的。

《中国物权变动模式》
答: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前者是指物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其立法学者把合同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正如孙鹏先生指出“《法国...

《对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理解与看法》
答:在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R)》中,依据“取得权源+形式”理论,特定物的债权在标的物交付或者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即转化为物权,不论其内容如何,换言之,物权可以自由创设。然而,后来的《萨克森民法典》、1872年《普鲁士土地取得法》等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答:(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够,还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方式。 (3)由于我国《民法典》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因此物权的变动要接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故我国《民法典》也就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通过合同使物权发生变动场合,不能仅从有效合同直接推断出物权变动;反之,也...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物权平等保护...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在此,谈谈物权基本原则的有关问题。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确立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要在《物权法》中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借鉴日本的做法,从物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是对物...

《“物权观念化”到底是什么概念呀?》
答: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的理由为:[④](1)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3)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迅速。梁慧星教授认为,之所以采物权法定主义,主要立法理由为:[⑤](1)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2)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综合各家学说及现实情况,笔者认为,物权法定的理由及利...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特征》
答:其三,法律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保护。其四,作为平等原则的一个逻辑结果,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本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任何人违背平等原则,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均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须特别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区别》
答: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是对物权的一类划分,法定物权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律规定只能用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所以也叫法定担保物权; 而意定物权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都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

《物权法的四个原则,举例说明.》
答: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答: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7]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以后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都对此加以继受。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透过合同任意创设。 按照传统教科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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