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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式也是物权法定的内容

作者&投稿:用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当发生物权变动的时候是需要用公示的方式来证明。那么,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如何的呢?下面的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物权法对各种交付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公示是最有力的公布方式,之所以物权变动需要公告是因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以上即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按照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式也是物权法定的内容》
答: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

《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它包括公示权利、对抗力、公信力三方面内容。公示在于使人知道物权权属状况,得到社会认可,使物权获得绝对的效力。对抗是指物权人可以凭借已公示的物权来排斥任何其他权利主张,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公信在于使外界信赖这一权属状况真实、合法、有效,是公示在法律上的逻辑结果,依此而为的交易受到法律...

《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
答:法律主观: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作为物权公示的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论述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

《物权公示的效力》
答:简单说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在物权法上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谓公信力,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

《物权的效力是哪些》
答:综上所述,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损害排除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答:法律主观: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

《物权的四个效力》
答:各国法律并未明示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物权的效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答:法律主观:一、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是指大陆法民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的原则。依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对于公示行为的效力,各由法有不同规定。德国法系各国法律多确认公示行为。为物权变动的必备要件,未履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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