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作者&投稿:吴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物权法的性质,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
特征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规定的利益平衡得当,立法针对性强,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权益的权利。
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的私法性
自罗马法以来,法律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调整国家公权力的法律为公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属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民法、商法属之。物权法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私法范畴。由于物权法恒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故物权法中通常存在不少有关公益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物权法中的公法规定,并不影响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本质。
二、物权法的强行性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及其权能、效力、物权的行使、变动和保护等具体制度。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行,不得以合意加以排除,强行性是物权法的最主要特征。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因所规定之物权,有对世之效力,恒涉及第三人之利益,力求内容之统一,以确保物权之享有,与交易之安全,其规定多具强行性质,非当事人所得任意变更。” 物权法的这种强行性,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首要特征。债权法由其性质所决定,通常允许当事人以特约甚至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
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定多涉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通过强行性规范,直接给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划清权利边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成当事人合作,促进物的效用的发挥。”
三、物权法的固有法性
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带有土著法色彩,称为物权法的固有法性。这一属性使物权法与债权法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债权法,是关于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因之世界各国的债权法大多具有普遍的、共通的性质,极易演化为世界性的国际间通用的法律制度。例如,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便在缔约国间普遍适用,在国际贸易关系领域发挥着极为广泛的作用。物权法则与此不同,因各国步入近现代化文明的时期与过程不尽相同,由此致各国物权法在内容与构成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例如,在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上,同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国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依此主义,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德国则采取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在此主义之下,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独立于其原因行为的物权合意,尚需以登记或交付进行公示,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谢在全先生指出,如果只从一国的经济环境、社会需求及有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性上加以解释,将很难决定孰优孰劣。法、德物权变动之采对抗要件主义和成立要件主义,决非是某种单纯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当时各国特有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所使然。此外,由于物权法与各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以及国家的经济体制息息相关,故各国物权法的内容,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规定,往往具有天壤之别。
我国于清末改制,参考欧陆法制起草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的规定特别注意尊重自己的民族习惯,如设专章(第八章)规定典权(我国特有之制度),即是尊重国有习惯之适例。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在土地归属问题上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本身不得买卖。这就使我国的物权制度与私有制(尤其是土地私有制)下的物权制度相比,具有更多的特殊性。
四、物权法的公共性
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为原则。依所有权绝对原则,当事人可对自己的所有物为自由的使用、收益及处分,这一原则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过推动作用,但它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阻碍了生产的社会化和大规模的经济发展,甚至导致了个人滥用所有权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19世纪末期以来,因社会情势变迁,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日渐式微,各国立法不得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加以修正,使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其行使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是为所有权的社会化。所有权的社会化,归根结蒂,即要求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严格恪守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尤其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合于公共目的,否则其行为将被判定为非法而受到禁止。 此发展之结果,使物权法呈现公共性色彩,此与债权法原则上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所谓私人性色彩,形成鲜明的对比。

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权益的权利。
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的私法性
  自罗马法以来,法律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调整国家公权力的法律为公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属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民法、商法属之。物权法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私法范畴。由于物权法恒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故物权法中通常存在不少有关公益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物权法中的公法规定,并不影响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本质。
  二、物权法的强行性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及其权能、效力、物权的行使、变动和保护等具体制度。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行,不得以合意加以排除,强行性是物权法的最主要特征。如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因所规定之物权,有对世之效力,恒涉及第三人之利益,力求内容之统一,以确保物权之享有,与交易之安全,其规定多具强行性质,非当事人所得任意变更。” 物权法的这种强行性,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首要特征。债权法由其性质所决定,通常允许当事人以特约甚至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
  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定多涉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通过强行性规范,直接给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划清权利边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成当事人合作,促进物的效用的发挥。”
  三、物权法的固有法性
  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带有土著法色彩,称为物权法的固有法性。这一属性使物权法与债权法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债权法,是关于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因之世界各国的债权法大多具有普遍的、共通的性质,极易演化为世界性的国际间通用的法律制度。例如,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便在缔约国间普遍适用,在国际贸易关系领域发挥着极为广泛的作用。物权法则与此不同,因各国步入近现代化文明的时期与过程不尽相同,由此致各国物权法在内容与构成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例如,在物权公示的效力问题上,同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国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依此主义,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德国则采取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在此主义之下,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独立于其原因行为的物权合意,尚需以登记或交付进行公示,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谢在全先生指出,如果只从一国的经济环境、社会需求及有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性上加以解释,将很难决定孰优孰劣。法、德物权变动之采对抗要件主义和成立要件主义,决非是某种单纯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当时各国特有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所使然。此外,由于物权法与各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以及国家的经济体制息息相关,故各国物权法的内容,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规定,往往具有天壤之别。
  我国于清末改制,参考欧陆法制起草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的规定特别注意尊重自己的民族习惯,如设专章(第八章)规定典权(我国特有之制度),即是尊重国有习惯之适例。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在土地归属问题上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本身不得买卖。这就使我国的物权制度与私有制(尤其是土地私有制)下的物权制度相比,具有更多的特殊性。
  四、物权法的公共性
  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为原则。依所有权绝对原则,当事人可对自己的所有物为自由的使用、收益及处分,这一原则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过推动作用,但它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阻碍了生产的社会化和大规模的经济发展,甚至导致了个人滥用所有权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19世纪末期以来,因社会情势变迁,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日渐式微,各国立法不得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加以修正,使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其行使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是为所有权的社会化。所有权的社会化,归根结蒂,即要求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严格恪守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尤其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合于公共目的,否则其行为将被判定为非法而受到禁止。 此发展之结果,使物权法呈现公共性色彩,此与债权法原则上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所谓私人性色彩,形成鲜明的对比。

  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权益的权利。
  特征: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1. 物权法的性质,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

  2. 特征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规定的利益平衡得当,立法针对性强,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同学 从物权法书上找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物权法的法条分析》
答:(一)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

《物权法的性质定位是是什么》
答: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其性质当然应当属于私法。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从广义的物权法来看,物权的对象应当包含有体物、知识产权等无体财产权及租赁权等债权,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将上述对象全部纳入,狭义的物权法的对象仅先于有体物。可见...

《物权的基本特征》
答:物权的基本特征: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答:回答此问题就从物权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特征上理解来回答,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 ...

《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区别》
答:1、物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例如物权人可以行使追击权,而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夺),物权具有优先权。2、原则不同。合同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则是“物权法定”原则。3、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合同法是债权关系;物权法是物权关系。4、目的不同。合同法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

《邻居家的地里建了大棚,严重影响到我家田地农作物的采光及生长,这种情 ...》
答:法律条款:《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

《什么是物权保护法》
答:这~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物权法的四个原则,举例说明.》
答: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答:所有权和他物权是物权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权利内容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独占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永续性等特点,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权利。二...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