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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法条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 举个案例并分析。

作者&投稿:戴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第131条法条分析~

  第131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1、维持用益物权的长久稳定,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户口迁入小城镇,要保留承包地
  3、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有生活保障的,可以收回
  4、自己可以交回,但必须提前半年申请;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分析:以汽车为例,甲把自己汽车抵押给乙,向以借款30万,首先必须签个借款合同,那么这个是主合同,同时应该签个从合同,那就是汽车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后,那么抵押权就设立了,此时抵押权的设立跟登记没关系。
如果甲乙之间就签了个抵押合同,那么乙享有抵押权,如果甲到期不还钱,则乙可以施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但如果甲事后又把汽卖了。
此时,乙就悲剧了,因为自己钱不好拿回来,抵押物都没了,叫他情何以堪, 乙悔呀,如果当时登记下就好了,那样甲的汽车自己卖不了,自己的抵押物岿然不动,自己债权就有保障。
不知是否有感觉。

(一)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1、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法一样,物权法也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物权编;后者则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物权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物权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物权法律规范。鉴于我国的分编通过立法计划,即使《物权法》颁布,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物权法对宪法上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是通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具有的合宪性来实现的。

  2、未来《物权法》颁布后《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效力问题

  《物权法》属于民法基本法律,预计将由全国人大通过。显然,《物权法》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后法,同等位阶的后法对先法规定的内容若作出了不同规定,依据后法的规定。后法没有作出不同规定,先法没有被废除的条文,继续有效。可以很明确的说,《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立法进程中,将长期的继续扮演“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为保证法律规范的延续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起草计划,采取分编通过的方式,必然涉及到新颁布的《物权法》以及此后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法》、《人格权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非常确定的说,《物权法》既不会完全替代作为财产保护基本条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理由和可能性宣布该部分内容失效,因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将继续有效,其效力范围将作用于整个民事财产权法领域。

  3、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的合宪性

  “违宪说”也注意到了“《民法通则》明明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忽视了《民法通则》与未来《物权法》作为实质意义上物权法组成部分的重大、基本法理常识,藉此推导出“《草案》废除该条规定,既是同《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一致的,违背立法的连续性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宪的行为”的荒谬结论。反之,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必须照抄所有与之相关的宪法条文,那么在中国上万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还有几部不违宪?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特别民事立法安排,正是通过《民法通则》的长期存在,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的落实。忽视《民法通则》的存在状态及其与未来《物权法》的关系,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 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

  从民法学的权利保护角度讲,《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权利保护命题。民法上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原生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45],规定于历稿《物权法(草案)》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原生请求权,相应的次生请求权是侵权法上对物权保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和侵权禁令请求权。我认为,《物权法(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十二条的问题是物权保护方法上的合宪性问题。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超越了“违宪说”的视野和指责范围,但考虑到这正好也是民法学界内部始终在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这里是尽到民法学的解释义务,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物权是对公民私权的一种告诉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详细参考http://baike.baidu.com/link?url=3lAKh5cd4h428MLaY_pN99e_81kYTMfTiHbyXxgzflvm3CUdRXrup9X87nj8N1dk9ucGp7Z6zpKeNg8zH7xQ-5AQDHl19CwSIk4J0pDPvTxXeFPX4M4sNOPrZRf_r7qbsgJKewpt3pxUFCekplRh5derkYurGz4iX34i0IRHQXG

《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有》
答:法律分析:该法律已经废止。法律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

《物权法抵押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抵押权》
答:【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三)抵押权的标的 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

《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
答:法律分析: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

《全国人大对物权法第63条是如何觯释的?》
答:因此,依法保护集体财产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需要,也是物权法应有之义。我国有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对集体财产的保护已经有所规定。如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

《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哪几条啊?》
答:_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

《物权法第28条的理解与适用?》
答:国家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而且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即成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生物权...

《物权法第131条法条分析》
答:第131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读:1、维持用益物权的长久稳定,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户口迁入小城镇,要保留承包地 3、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有生活保障的,可以收回 4、自己可以交回,但必须提前半年申请;

《物权法34条和物权法245条的区别 我怎么感觉差不多呢。。》
答:这两条规定是有区别的。34条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245条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等规定。占有是人对于物管理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是一种财产权益,而34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之一。通过阅读法条规定可以发现,占有的回复请求权受“一年”期间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在学习物权法时...

《物权法案例分析,请解答详细一点,包括用到的物权法法条》
答:答:(1)有效。赵某获得地役权。此权利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参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孙某有权继续使用。地役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从权利,主权利转让,从...

《物权法74条是怎么规定的》
答:近年来,业主和开发商间围绕车位、车库(以下统称车库)归属所产生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激化,不同法院根据不同的理由对车库归属也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从目前来看,《物权法》的颁布对此并没有起到定份止争的效果。究其原因,在于立法本身的模糊性。 一、《物权法》第74条存在的问题 《物权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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