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法规适合农村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投稿:郭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房地产开发的应根据什么法律?是否也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从第二条可以看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这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管理范围。
农村地区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农村地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适用于农村土地,及农村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
在农村肯定是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顾名思义,该明确规范的是城市房地产经营,而农村的,我们这里都是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查处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
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从第二条可以看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这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管理范围。
农村地区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农村地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适用于农村土地,及农村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