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置换的法律规定最新
作者&投稿:褒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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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 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程序。即便房价上涨,人们的购房决心依然坚定,但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必须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理解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2.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事项。然而,完成公证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相应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 《公证法》第3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 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程序。即便房价上涨,人们的购房决心依然坚定,但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必须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理解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2.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事项。然而,完成公证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相应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 《公证法》第3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定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