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地督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制定年度土地督察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确定督察重点任务,选定督察方式、督察项目和地区,明确各督察项目工作内容和时间。年度土地督察工作计划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编制年度土地督察工作方案并向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内容包括督察形式、时间、范围、对象、内容、督察工作人员及督察具体要求。
组织开展相关土地督察。根据督察任务进行内业审查和外业核查。内业审查的工作流程为:确定内业审查主要工作目标→要求督察对象提交需内业审查的资料卷宗目录→调阅资料并开展阅卷审查→根据内业审查情况提交需外业核查的事项清单→梳理内业审查工作成果。外业核查的工作流程为:确定外业核查主要工作目标→实地核查和现场踏勘→根据外业核查情况提交需内业进一步核实的事项清单→根据需要补充调阅资料并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梳理外业核查工作成果。汇总督察成果,对督察事项作出评价,与督察对象交换初步督察意见。
编写土地督察报告并发送相关督察整改文书。督察报告内容包括督察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定性描述、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向督察对象进行反馈、核实,形成正式的土地督察报告,连同拟发的相关督察整改文书,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家土地总督察或副总督察批复后,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向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送土地督察意见书,同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工作改进建议书。
督察整改和检查验收。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察整改文书载明的督察意见,在建议限期内进行查处整改,经自检合格后,在时限届满之日前,由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送整改情况和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组织预验收或审查延期申请,预验收通过后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结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及批准延期的,继续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制定年度土地督察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确定督察重点任务,选定督察方式、督察项目和地区,明确各督察项目工作内容和时间。年度土地督察工作计划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编制年度土地督察工作方案并向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内容包括督察形式、时间、范围、对象、内容、督察工作人员及督察具体要求。
组织开展相关土地督察。根据督察任务进行内业审查和外业核查。内业审查的工作流程为:确定内业审查主要工作目标→要求督察对象提交需内业审查的资料卷宗目录→调阅资料并开展阅卷审查→根据内业审查情况提交需外业核查的事项清单→梳理内业审查工作成果。外业核查的工作流程为:确定外业核查主要工作目标→实地核查和现场踏勘→根据外业核查情况提交需内业进一步核实的事项清单→根据需要补充调阅资料并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梳理外业核查工作成果。汇总督察成果,对督察事项作出评价,与督察对象交换初步督察意见。
编写土地督察报告并发送相关督察整改文书。督察报告内容包括督察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定性描述、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向督察对象进行反馈、核实,形成正式的土地督察报告,连同拟发的相关督察整改文书,上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国家土地总督察或副总督察批复后,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向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送土地督察意见书,同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工作改进建议书。
督察整改和检查验收。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察整改文书载明的督察意见,在建议限期内进行查处整改,经自检合格后,在时限届满之日前,由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送整改情况和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组织预验收或审查延期申请,预验收通过后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结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及批准延期的,继续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