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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以百日行动为契机 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作者&投稿:苍梧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 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强矿产督察管理。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2003] 62 号) 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 4 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 四)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 ( 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 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 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二) 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矿产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 一) 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二) 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 局) 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三) 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县 ( 市) 、市( 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 (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遴选重大典型案件报部。
( 五) 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 六) 加强 “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 284 号) 的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 “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 “两率”指标统计表报部。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 一) 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 ( 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
( 二)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三) 明确内部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 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 “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于 2009 年底前将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报部。
( 四) 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 一)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 二)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成果形成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遥感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 三) 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五) 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乡 ( 镇) 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配备巡查车、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007年9月15日至2008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集中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经过自查清理、查处纠正、督察整改三个阶段,共历时123天,基本实现了摸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底数,查处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狠抓重点地区整改和典型案件查处的同时发现一批正面典型,初步开展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大力宣传中央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和决心等目标。
一、全国土地执法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004年开始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农民土地维权的意识都有所提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总的来看,一方面,违规违法用地问题有所好转。2007年1~8月,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4.6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3.5万亩,同比分别下降了3.2%和4.5%。但另一方面,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形势依然严峻。从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看,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监测的90个城市,除重点项目外,其他违规违法用地约为1.3万宗,涉及土地面积24万亩,占同期新增建设用地宗地数和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1%和22%。这些数据足以说明,土地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判断,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百日行动的重点是集中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规模,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次行动,目的在于解决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一是对“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二是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三是对 “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 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百日行动的主要成效
百日行动是近几年来国土资源系统时间最集中、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土地执法行动。百日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百日行动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上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经过3个月的紧张工作,百日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实现了预期目标
(1)基本摸清了三类违规违法用地的情况。截至2007年10月30号,查清三类违规违法用地约3.1万件,涉及土地面积约330万亩。其中“以租代征”30多万亩,违规扩区设区约100万亩,未批先用先占大约200万亩。
(2)查处纠正了三类违规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三类违规违法用地案件2.6万余件,立案率近85%。其中下达处罚决定书2.3万余件,下达处罚通知书后自我纠正的约3100余件,达到14%;已执行9500余件,其中占下达处罚通知书的41%;申请强制执行的是8300余件,占到36%。罚款和罚没非法所得接近20亿元,没收地面建筑和拆除非法建筑物2000多万平方米。各地已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700余人,给予党纪处分的约230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700余人,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300余人。
(3)遴选和查处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在“百日行动”的过程中,遴选出107个先进县市作为依法依规批地用地单位,在全国划定了58个重点整改地区和251个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确定的重点整改地区12个,其中11个已经基本查处纠正到位。地方确定的48个重点整改地区正在收尾;251个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确定的37个,其中31个基本查处到位,正在陆续收尾。
(4)探索构建土地执法的长效机制。各地围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四个方面形成了19项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制度性成果。
(二)扩大了社会影响
一是增强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的共识。“百日行动”使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批地、用地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土地违法违规高发态势有所遏制。百日行动起到了震慑作用,违法违规批地的行为有所收敛。三是坚定了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坚守耕地红线的信心和决心,展示了国土资源队伍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良好形象。
三、百日不是终点,土地执法仍任重道远
为巩固“百日行动”成果,2008年2月2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巩固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要求全面完成案件查处纠正工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继续严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百日行动”有终点,严格土地管理、严肃土地执法没有终点
“百日行动”是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土地执法的宣传,它的针对性非常强,重点查处三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然而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仅仅靠一个“百日行动”是无法实现的,这个行动的真正意义是要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同时表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击土地违法违规的坚定决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得到真正遏制,还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在今后的土地执法工作中,加强事前的监管,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断加强违规违法的发现机制,完善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的土地执法,同时配合各个时期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才能不断巩固土地执法所取得的成果。
(二)探索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标本同治
“百日行动”最终的目的是要追求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从治标的目标来看,通过集中开展 “百日行动”,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上升的势头,保证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了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从治本的角度看,通过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认真分析土地违法特点、原因和规律,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总结制度性漏洞,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
(三)落实共同责任是土地管理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认清了土地管理的责任,主动支持、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有关部门通过参与案件查处,在用地依法审批上也受到了教育,明确了审批土地的主体和违法批地的责任,为下一步落实共同责任的制度安排打下了基础。笔者认为,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同时又具备资本和资产的多重属性,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一块土地是独立的,它的背后都有一段历史,总牵扯着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因此土地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它也不应该仅仅是土地管理部门一家门前之雪,如果没有各级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协作配合,要管好土地,可能也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只有明确了土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有了发改委、环保、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土地的管理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好转,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土地管理的科学发展观。

  1. 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分管领导。

  2.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3.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4.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5. 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6.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制止有效,实行“全员监管”。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发放施工许可证。

  7. 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建设,并向社会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量化考核标准,根据本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即时交换信息、划拨用地审批、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8. 部机关各司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定期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纳入会审范围。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纳入实行集体决策的范围。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要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三)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超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有机结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部每年将制作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卫片执法检查,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半年或重点检查,进一步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同时,进一步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乡(镇)国土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共享,即时交换信息。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由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下发文件,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通过竣工验收。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在审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报总督察办公室,由总督察办公室及时通报部执法监察局,由部执法监察局按已有工作机制转办、交办、督办或直接查办。部执法监察局应将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部执法监察局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地区土地违法问题比较突出,或者存在政府主导、纵容、默许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总督察办公室,安排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整改。

四、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发〔2000〕431号),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省级政府争取,按特岗人员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相关工作机构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土地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监管的“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的土地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七区国土资源局》
答:【执法监察】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大学生村官、国土所人员分包监管责任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及村级土地协管员的合力作用,通过联席制度、函告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坚持三级动态巡查机制,结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开展各级巡查700余次...

《重庆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答:2006年,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县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市国土房管系统坚持“五个并重”,扎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国土房管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2006年全市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土地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坚持市场调节与住房保障并重,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勘...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答:【机构设置】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始建于1988年12月,前身为固始县土地管理局,2003年,固始县矿产管理局(副科级)矿产管理职能因机构改革与土地局合并,同年8月,固始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职能与土地局合并,成立固始县国土资源规划局。2005年,局城乡建设规划职能重新划归县建设局,国土资源规划局更名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

《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答:2、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

《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土地“批、供、用、补、查”》
答:建部以来,科技信息手段不断得到应用,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但是在运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管理、创新监管、提高参与宏观调控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构筑惩防体系等方面,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的准备依然不足。 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运用现代...

《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讲话稿》
答:他强调,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把工程治理工作放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全局中来把握,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实。 冀文林指出,在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出让工作,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管平台建设...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
答: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2~2001年,历任原信阳地区工业局人事科副科长、原信阳地区经贸委政治部副主任、主任,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信阳农业机械化学校校长,信阳地区地质矿产局局长;2001年12月~2008年6月,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8年6月,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调研员;2008年11月20日起主持局全面...

《对如何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国土资源党员干部队伍的思考》
答:强化监督职能,创建廉洁勤政的干部队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做好重点环节监管,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把精力集中到抓工作、干事业上来,促进浦口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科学发展。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建立健全维护矿业秩序长效机制,探索完善制度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矿业秩序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四是完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矿业权管理、规范资源出让制度,严格矿...

《湖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答:2005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发展的思路,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国土资源状况 (一)土地资源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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