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根据第六条,雇主和职工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缴费等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增减变动需在每年12月1日至20日和每月1日至20日进行变更,其他信息则可随时更新。
第七条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毕节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县区内的单位则在各自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分支机构一般单独参保,也可选择集中办理。跨县区的单位则在注册地或登记地办理。
第八条指出,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承担,个人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单位负担部分,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预算,非拨款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纳,需按规定时间申报并缴纳。
缴费基数和费率在第十条详细说明,个人按2%的比例缴费,单位为6%。个人工资低于60%的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基数调整为该平均工资的60%,超过300%时,调整为300%。退休人员则按退休费或养老金计算。
第十一、十二条对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做了规定。累计参保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无需再缴费,享受待遇。不满15年的则需继续缴费,待满15年后执行相同规定。
对于欠缴和脱保情况,第十三、十四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欠缴者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等待期对个人身份参保者适用,期间不享受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