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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作者&投稿:战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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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根据第六条,雇主和职工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缴费等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增减变动需在每年12月1日至20日和每月1日至20日进行变更,其他信息则可随时更新。


第七条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毕节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县区内的单位则在各自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分支机构一般单独参保,也可选择集中办理。跨县区的单位则在注册地或登记地办理。


第八条指出,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承担,个人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单位负担部分,财政拨款的由同级财政预算,非拨款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纳,需按规定时间申报并缴纳。


缴费基数和费率在第十条详细说明,个人按2%的比例缴费,单位为6%。个人工资低于60%的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缴费基数调整为该平均工资的60%,超过300%时,调整为300%。退休人员则按退休费或养老金计算。


第十一、十二条对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做了规定。累计参保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无需再缴费,享受待遇。不满15年的则需继续缴费,待满15年后执行相同规定。


对于欠缴和脱保情况,第十三、十四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欠缴者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等待期对个人身份参保者适用,期间不享受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章 医疗保险管理》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根据经济变化调整政策建议;监督政策执行,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资格,进行收费标准和...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黔人社厅发〔2010〕42号文件精神,毕节市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适应本地实际。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统称用人单位)。所有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的...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附则部分详细规定了相关条款。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工资的计算依据,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包括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本人工资则是指职工在申报缴费前或基数变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_百度知 ...》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缴存于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施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记账和核算,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或改变基金用途,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阐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想要在全市范围内提供医保服务,需先向所属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过审查并报备市人力资源部门后,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定点资格...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毕节市人民政府通知》
答:通知中提到,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的各部门和直属机构,都已经收到了这份《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通知的发布日期为2012年2月16日,标志着毕节市城镇...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根据第六条,雇主和职工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缴费等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增减变动需在每年12月1日至20日和每月1日至20日进行变更...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列出。首先,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作,首次由单位承担费用,补办费用由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持卡人需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购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紧急情况下未带卡,需向医疗机构...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答: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如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保险范围或弄虚作假,将面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被要求...

《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什么?》
答:毕府通〔2012〕6号文件 致: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们荣幸地通知你们,毕节市已经制定了《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权益,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务必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这个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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