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阐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想要在全市范围内提供医保服务,需先向所属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过审查并报备市人力资源部门后,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定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持续符合标准。
资格认定遵循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两个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16号),对于原有定点机构,新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并签订全市的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授权或委托县区社保机构签订具体协议,这些机构被称为毕节市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需悬挂统一标识以便参保人员识别。
原协议执行终止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引入激励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具体措施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定点机构需设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和报表,协助处理医保事务。
医疗机构和药店需重视医德医风建设,提供高质量服务,确保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规范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保机构传递信息,接受监管。此外,他们必须遵循《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等相关规定,保证医疗和药品的质量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