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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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旨在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毕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所有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必须遵循本办法,为其职工提供生育保险保障。这些单位的职工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到生育保险的相应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多样,包括市、县(区)级财政的年度预算拨款,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筹集。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市和县(区)级分别负责经办,基金实行独立账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审计和检查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管理工作,确保其规范运行。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整体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妇联和工会等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生育保险相关事务。
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系列重要职责,包括生育保险的登记、费用征收、待遇核发、基金管理、预决算编报、统计报表、业务咨询与宣传等服务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