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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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进行操作。首先,根据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缴费和注销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这些申请。
缴纳方面,第九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5%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无需承担这部分费用。
缴费时间是每月一次,第十条详细说明,参保单位需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经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20日前全额缴纳次月的生育保险费。
至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第十一条列出了几个重要来源:一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这部分是基金的主要构成部分;二是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反映了基金的稳健运营;三是滞纳金,是对未按时缴费单位的财务惩罚;四是财政拨款,体现了政府对生育保险的财政支持;最后,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也是基金的重要补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