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五章 附 则
作者&投稿:豫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中,参保职工在遇到权益问题时,有明确的解决途径。如果对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虑,可以在待遇发放后的30天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这是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会根据毕节市的经济发展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整。这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以确保政策的适时性和适应性,这是第二十九条的说明。
对于暂行办法中未明确的部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在第三十条有所提及,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其他法规空白区域。
至于政策的解释权,归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他们在第三十一条中阐明了这一点,以确保政策解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的地直及各县(市、区)的生育保险办法和相关政策将同时废止,这是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标志着新的管理时代的开始。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