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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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如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保险范围或弄虚作假,将面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将被要求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罚款,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责任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如存在冒名就医、超量配药、出售假冒药品等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罚,并可能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参保人员如与医疗机构串通、借卡冒名或违反其他保险规定,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此外,为了加强基金监管,毕节市还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