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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怎么扣除,留安全距离吗? 采矿权与探矿权重叠

作者&投稿:查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探矿权与采矿权有何区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1)国土资源部发文[2011]14号: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2)另外一个原则是探矿权避让采矿权的原则。
(3)实际设置中,除了同一个业主拥有的探、采矿权重叠外(以前最多是煤矿在采高上重叠,但目前已全部解决),不可能有再有探采重叠。
(4)有个例外是,颁证机关不同导致的重叠,即建筑用砂石等矿产资源由县(市)级颁证的采矿权与部、省、州颁证的矿业权重叠,此类如果无纠纷可签订协议互不干涉,有纠纷则县(市)颁证避让部省州颁证。

  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因此不需要留安全距离。
  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该不可能是已有矿权,办理矿业权现在都是要进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很少有办证后重叠的。
在申请时出现重叠的情况,原则上是探矿权避让,因为能设置采矿权,最起码已进行了详查以上的工作,出具了地质报告,储量已基本查明,就没有必要再一次进行勘查了。也可能是现在探矿权要求正分正秒的区块导致,如果不多就退让,如果很多可以向省厅请示面积重叠,但不在采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多年前也有这样的先例

根据范围坐标调整,可用MAPJAS或者cad调整,

《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怎么扣除,留安全距离吗?》
答: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因此不需要留安全距离。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不能违法重...

《要办采石场与探矿权重叠如何办理》
答:一、与探矿权人协商,将重置部分从探矿权中扣除 二、在探矿权发证机关办理扣除登记 三、在拟办采石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与探矿权重叠》
答:(1)国土资源部发文[2011]14号: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2)另外一个原则是探矿权避让采矿权的原则。(3)实际设置中,除了同一个业主拥有的探、采矿权重叠外(以前最多是煤矿在采高上重叠,但目前已全部解决),不可能有再有探采重叠。(4)有...

《问题处理的原则与方法》
答:2. 矿界交叉重叠:根据协商原则和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原则,探矿权之间、采矿权之间以及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的交叉重叠问题,应通过当事人协商或由相关政府机关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3. 超层越界:由地质资料不准确或测量精度不够等客观原因造成超层越界的,矿业权人应提交情况说明。符合扩界条件的...

《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答:(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

《有探矿权就可以采矿吗应该怎么处理》
答: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答: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进行。探矿权与采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探矿权是指在依法...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答: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

《探矿权管理》
答:【探矿权申请审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了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区块是否与已有探矿权采矿权重叠;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

《关于探矿权与采矿权价款的问题》
答:你已取得探矿权,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则该探矿权已为你有偿拥有;你再补充勘探工作,提高该地区勘探工作程度,通过申请获得的采矿权就不必再缴纳采矿权价款。但采矿的相关税、费仍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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