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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管理 国家是否出台过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禾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探矿权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对探矿权从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解:1-25%=75% 75%×7/15=35% 75%×8/15=40% 40%-25%=15% 24÷15%=160(人)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包括三个要件: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政府行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是法律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界定探矿权的空间和时间界限;设定取得探矿权的资格、程序、条件;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受理探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征收管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保护合法的探矿权。

【探矿权申请】是指探矿权申请人依法按规定格式向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取得探矿权、授予勘查许可证的法律行为。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和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其中,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人资格,是指成为探矿权人的单位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果探矿权人不具备该条件,则必须雇佣经过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并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在提交探矿权申请时需要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即为对探矿权人资格的一项要求。资格条件是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备条件。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是指地质勘查单位等级和类别的一种指示。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照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14大类。在每一大类中,再按照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等6方面指标,划分为甲、乙两级或甲、乙、丙、丁四级。探矿权人资质管理,实质上是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包括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管理和地勘单位分类分级管理两项制度。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为持续保有探矿权,必须按规定每年投入一定数量以上的资金进行勘查活动。每年投入的勘查资金的下限由法律规定,并且是逐年增加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促使探矿权人及时、尽早地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勘查年度计算,每个勘查项目的第一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千米需投入不低于2000元的费用,第二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千米不低于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不低于10000元。如勘查还在继续,以后每个勘查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仍为每平方千米10000元。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是指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遇到了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冰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以申请核减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备案制度】是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不需申请排他性探矿权,但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的制度。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属于小比例尺大范围扫面,为下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寻找靶区,提供基础资料,因此不需要申请排他性探矿权。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

【探矿权申请受理】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全套申请材料清点齐全并经过初步查询确认申请区块为空白区块,可以予以接受申请,安排审查的过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块不是空白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填写不清除或有误的,可限期修改。

【探矿权申请审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了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区块是否与已有探矿权采矿权重叠;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内完成法定要求的最低勘查投入。审查后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人。

【探矿权审批】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探矿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过程。其中,探矿权审批机关,是指审查、批准并授予探矿权、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和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勘查作业区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为: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内容,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探矿权审批原则所确定的具体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勘查矿种;勘查期限;勘查单位是否具有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格等。

【探矿权审批原则】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发证时所考虑的基本原则。探矿权审批原则主要包括:探矿权排他性原则;探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申请在先原则;统一区块编码原则;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等。其中,探矿权审批排他性原则,系指每一个探矿权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是惟一的,不能与其他的探矿权使用相同的区块范围,法律赋予每一个探矿权均具有排他性的原则。探矿权审批有偿取得原则,是指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审批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同一个空白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执行的谁先申请,先审批谁的原则。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审查、批准、发证。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区块方对其他申请人开放。探矿权审批统一区块编码原则,系指探矿权申请人在填写勘查登记申请书时,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勘查登记区块编号填写申请勘查区域。设置探矿权不得占用过多区块原则,是指为防止探矿权人过多地占用区块而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根据各大类矿种的勘查特点不同,勘查登记办法规定了每个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最大区块个数。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是指从事基础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和为选择找矿靶区而开展的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不限制工作区范围,只进行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允许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不授予排他性探矿权的原则。

【探矿权授予】是指探矿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若申请区块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地产的探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手续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持有法律允许勘查区块的排他性探矿权人并可以依法开展勘查工作的法律程序。

【探矿权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探矿权后,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探矿权的年度审查、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环节。

【探矿权年度检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对探矿权人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探矿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探矿权变更登记】是指在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过程。探矿权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

【探矿权延续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可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探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探矿权延续登记一般不需审批,探矿权人只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的次数不限,但每次延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探矿权保留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也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仅为可供开采的矿体。

【勘查许可证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勘查许可证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勘查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勘查许可证吊销】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探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探矿权人因违法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中探矿权采矿权如何确定?》
答: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实施步骤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招标拍卖活动需有计划进行,主管部门需根据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等编制年度计划,并报备上级。第十三条上级可委托下级进行具体工作,勘查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第十四条提到,主管部门需根据年度计划和产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

《探矿权管理》
答:【探矿权申请审查】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了探矿权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的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探矿权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范围是否符合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设计是否符合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的方针;申请区块是否与已有探矿权采矿权重叠;计划勘查的费用是否能满足在所申请的区块...

《探矿权管理办法》
答:一、探矿权审批程序:1、接收申请;2、材料审查;3、受理;4、会审;5、结果通知;6、颁发勘查许可证;7、备案、公告;8、资料归档。二、探矿权审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申请在先的原则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法律依据:《...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和抵押_百度知 ...》
答: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的相关事宜。首先,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售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让,具体操作遵循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采矿权的出租,有明确的条件限制。首先,必须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答:采矿权允许有限度转让,法律需要明确并完善其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方式。国家资本,即由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其数额根据会计科目“实收资本”的明细数据确定。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转增,是国家资本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规范资源开采,保障国家权益,并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 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法律正文》
答:如正式文件、评估报告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会在45日内审核并答复。转增后的财务处理需遵循现有规定,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5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需严格监督执行,并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制定相应细则并报备。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

《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答: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对探矿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办法旨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关于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一些详细内容:1. 探矿权的取得 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法律基本信息》
答:修订的依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0]439号)在经过修订后,被重新印发给中央单位、中央管理企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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