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采石场与探矿权重叠如何办理 采矿权与探矿权重叠
作者&投稿:无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怎么扣除,留安全距离吗?~
一、与探矿权人协商,将重置部分从探矿权中扣除
二、在探矿权发证机关办理扣除登记
三、在拟办采石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
探矿权与采矿权重叠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因此不需要留安全距离。
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权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采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土资源部发文[2011]14号: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2)另外一个原则是探矿权避让采矿权的原则。
(3)实际设置中,除了同一个业主拥有的探、采矿权重叠外(以前最多是煤矿在采高上重叠,但目前已全部解决),不可能有再有探采重叠。
(4)有个例外是,颁证机关不同导致的重叠,即建筑用砂石等矿产资源由县(市)级颁证的采矿权与部、省、州颁证的矿业权重叠,此类如果无纠纷可签订协议互不干涉,有纠纷则县(市)颁证避让部省州颁证。
一、与探矿权人协商,将重置部分从探矿权中扣除
二、在探矿权发证机关办理扣除登记
三、在拟办采石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