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发展前景和证书价值上涨是肯定的,早备考早通过,备考不要闯入误区,拖得时间越长,考试的难度和政策变化可能会越不利!
纵观所有政府改革,目标都激发市场、促进就业、对接国际化---对内维持稳定,对外强化地位。目前来看,城乡规划师考试复考第一年难度就增加,可见城乡规划师考试的重要性在升高,之前停考的两年不是取消而是调整,整体调整城乡规划师的应用性和价值;从考试名字从“城市”变“城乡”即可以看出,在应用层面更广,符合国家发展的目标;考试难度增加,也从侧面证明了城乡规划师更加要求人才专业素质,培养良好的规划氛围和规划人才,提高了准入门槛,价值也会越来越高;虽然难度增加,但适应时代发展,人才缺口很大,所以成绩滚动周期从两年变为四年,更加要求城乡规划师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这也是改革的目标。
近期,注册城乡规划师挂靠价格为8-12万/3年,受地区影响挂靠价格有所差异,但整体看来,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挂靠价格乐观。近年来,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注册城乡规划师越来越被广泛应用,需求量也进一步加大,注册城乡规划师挂靠价格也是不断上涨。
早备考早通过,备考不要闯入误区,合理规划,科学备考至关重要,保持冷静及清醒的头脑,注意备考中的误区,那么你成功的机会就能大大的提高。
新的一年来临,《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在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
《条例》同时规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最低标准。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山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13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按120米确定,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按50米确定。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山墙相对间距,不得小于20米。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依托自然山水格局,突出全域旅游特色,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构建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森林城市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专项规划,涉及到空间资源安排的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综合安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第五条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乡、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国有林场(经营所)、地方农场、地方林场和独立工矿区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信息除外。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旅游、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江河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和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