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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者&投稿:能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国家森林城市,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县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
  在镇、街道可以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热、污水处理、公共卫生间和公共停车场等专项规划,各有关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规划批准程序进行。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综合管理投入,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法治环境。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进行门窗改造、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在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饰,恢复原状。第十五条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招牌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二)户外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森林城市特色;
  (三)电子显示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
  (四)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安全,避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逐步深入,城市化进程也在大大的加速,但是环境污染却不容小视,为了很好地治理我们的环境,我们就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绿化城市建设等一些口号和设施建设,而就近年来来说,绿化面积已在逐年的增加,那么关于城市绿化到底有怎样的一些规定呢!小编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一个前景和其目的,我们发在城市绿化事业是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花季岛中,这样才能增进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为了致使我们城市发展均衡,我们就制定了绿化管理条例。




  对于绿化管理的条例范围,大家必须要牢记我们城市的绿化规划中,我们必须要种植内种和养护树木的花草得规划管理和建设,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城市在规划发展当中,绿化是要占一定的比例的,这项计划已经达到全国,国民经济收入和社会发展的总计划之中,因此每个城市都必须切实地执行。



  咱对于一些大的城市来说,国家是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的,也就是说可以创造性地去种植一些有利于城市环境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的树种,但必须要保持一定的成活率,使经济首饰降到最低,而且我们生活在城市当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履行种植和绿化的业务,对于一些经过法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过的,依法执行绿化的有关部门,它拥有对破坏绿化的人员依法进行制裁,而且还可以对一些在绿化工作中贡献巨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的表彰和奖励。



  对于每一座城市的绿化设计,我们必须要大量的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经验,不仅要保持地方的特色,还要让我们感觉到植物造景的作用,在栽培植物的时候一定要适宜当地的自然环境,让植物的功效发挥到最好,切不可打着绿化的幌子,还积极些虚假的绿化工程建设,这下不仅没有达到绿化的目的和作用效果,还会造成环境的破坏和一些不利影响。



  俗话说得好,城市是我家爱护靠大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绿化的义务,还有保护绿化的责任与使命,大家执行好我们的权利与义务,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有小兴安岭特色的森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的需要。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每年4月为“全民绿化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义务劳动、捐资、认养等形式,建设纪念林、种植纪念树。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的林木,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识牌。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养城市绿化人才,建设绿化专家团队和人才梯队。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打造绿色城市底色,降低建筑密度,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线管理。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绿化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绿化计划应当包括绿化区域、绿地面积、绿化设计、绿化植物选择、绿化工程招标等内容,并规定上一年度栽种未成活树木的补植数量和地点。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绿地规划指标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因特定用地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异地补建,并承担建设费用。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城市绿化工程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的养护管理责任,建管交接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管交接日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应当打造“森林城市客厅”,优先建设市树、市花和其他优良树种、花卉等主题公园,合理搭配宿根花卉和花灌木,实现三季有花,冬季见绿。公园、广场绿地建设应当与沿河(江、湖)风光带、山体风光带等自然衔接,呈现一体化景观。
  居住区外部绿化应当以植树为主,形成绿色合围;内部绿化应当突出公共服务和休闲功能,增加居民绿化区域进入性。
  道路绿化应当栽种乔木,针阔叶树种相结合。街角绿化应当与周边环境和沿线整体风格一致。
  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和指示标牌等设施,并符合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有小兴安岭特色的森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

《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国家森林城市,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七章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答: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七章着重于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各专业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自来水系统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如下:从街路干线、支线至住宅的入户管线,产权单位或物业企业负责;住宅楼室内供水设施归产权人维护。小区内排水管道(包括窨井)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超出物业服务区域红线的,由城市排水养...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答: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截止2017年,我国国家园林城市有多少个》
答: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6、...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和谐矿区建设的相关实践》
答:继阜新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后,经国务院同意,先后选择大庆市、伊春市、辽源市、白山市和盘锦市等不同资源类型、不同开采阶段的城市开展经济转型试点,并就矿山破产、棚户区改造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调研,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率先启动了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2005年8月,温家宝总理...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答: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阐述了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相关事宜。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投标或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管理,随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最终的服务提供商。原有或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商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若开发商已不存在,将由政府或业主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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