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建设森林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依托自然山水格局,突出全域旅游特色,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构建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森林城市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专项规划,涉及到空间资源安排的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综合安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第五条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乡、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国有林场(经营所)、地方农场、地方林场和独立工矿区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信息除外。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旅游、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江河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和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多元投资体制。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项目经营的市场准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及手段,改善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推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逐步实现资源的有效和循环利用。第二章 责任制度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的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由各自的责任人分别按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第十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县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
在镇、街道可以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热、污水处理、公共卫生间和公共停车场等专项规划,各有关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规划批准程序进行。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综合管理投入,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法治环境。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进行门窗改造、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在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饰,恢复原状。第十五条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招牌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二)户外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森林城市特色;
(三)电子显示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
(四)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安全,避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纪检委上班儿一个月多少钱?》
答:在纪检委上班的话,根据各个地方情况,工资也不同,大概从最低的3000元左右到最高的一万多元左右,根据地区和级别不同,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