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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作者&投稿:壹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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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阐述了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相关事宜。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投标或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管理,随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最终的服务提供商。


原有或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商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若开发商已不存在,将由政府或业主自行管理。建设单位需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相关文件,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需监督物业施工质量,提出改善建议,并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当物业区域符合条件时,建设单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验收资料。验收小组会进行详细查验并处理发现的问题。


物业交接时,建设单位应在20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如竣工图纸、设施技术资料等。在保修期内,住宅物业的维修养护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负责自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由物业企业负责,大修费用则从维修资金中支付。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执行,未售出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未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时,实行自治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负责环境卫生、秩序维护、设施养护等职责。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法实施自治管理的区域,街道办事处将组织清扫保洁、绿化维护等基本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由受益业主承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经伊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10日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发〔2012〕4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物业管理职责分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10章54条,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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