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建房的土地转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谁缴纳 汽车玻璃破损属于车损险还是玻璃险?
汽车前挡风玻璃有裂缝了,如果只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而没买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只能自己掏钱维修了。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都被车辆损失险列入责任免除。
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才能在汽车玻璃单独破损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扩展资料:
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
玻璃单独破碎,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
玻璃单独破碎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参考资料:
玻璃单独破碎险百度百科
属于玻璃险。
根据《玻璃险保险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第四条 保额如何确定
保险公司对玻璃破碎通常按实际损失赔付,投保时不需要确定保险金额,但您要确定按国产还是按进口玻璃投保,以便理赔时确定按何种玻璃赔偿。
第五条 关于保险赔偿
赔偿项目:对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扩展资料:
不承担的六种损失
1、玻璃贴膜损失
汽车玻璃贴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的一种时尚和习惯,而且某些高档贴膜还是价格不菲。汽车玻璃破碎更换后,贴膜也必须相应更换,无法重复使用,但是由于玻璃单独破碎险承保的是玻璃本身,保险公司对贴膜损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2、天窗玻璃损失
当前一些中高档轿车都装有天窗,但天窗玻璃的损坏,却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因为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规定,承保的玻璃范围只包括前后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
3、标识损失
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上角会贴有诸如交强险标、年检标、环保标等标识,这些标识一般都是一次性粘贴使用,前风挡破碎更换时无法取下来重复使用。这些标识本身虽然价值很小。但是补办这些标识会产生一些时间成本和费用损失,这部分损失也是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的。
4、进口玻璃按国产承保其中的差价损失
一些原装进口汽车或部分国产中高档汽车,都是使用的进口玻璃,在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可以注明按进口玻璃承保还是按国产玻璃承保,这其中的费率是有区别的。
如果本身是进口玻璃而按照国产玻璃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国产玻璃价格赔偿,对于与进口玻璃之间产生的差价损失不负责赔偿。
5、附加设备的损失
有些车主由于某种需要,在汽车玻璃上安装了一些电子设备,例如卫星导航仪等。汽车玻璃遭受严重撞击损坏时,这些设备往往也会相应受损。由于属于新增设备,因此也不在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范围内。
6、修理过程中的玻璃破碎损失
对于在安装、修理汽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明确规定,安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玻璃险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
(二)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通知作出具体规定的用地外,其他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应当以城镇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宗地价,以宗地价确定挂牌出让的起点价,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出让价格。
(五)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土地成本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清算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足额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外来客商兴办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出让金,按《鄂州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规定标准征收。
(八)国有企业因改制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城镇基准地价计算。划拨土地使用者权益,城区按地价总额的35%,其他地区按地价总额的50%计算,计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的非经营性用地不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按批准的改制方案需要拨用土地出让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返还用于企业改制。
(九)原划拨土地用于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该土地按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金,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征收额的70%返还给乡、镇政府,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组土地被征用后,无地农民发展第三产业或兴办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先按规定标准计算,再按在册人口每人核减2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
(一)配套费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配套费市政府委托市规划部门代征,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严格依法征收和规范管理配套费。凡在城市规划区(含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其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征收标准缴交配套费。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拆除原房面积抵减配套费)。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凭缴清配套费的收据,分别到市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下列项目免收配套费:
1、军事设施;
2、市政工程设施;
3、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4、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
5、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六)下列项目或对象减收配套费:
1、工业建设项目,按所在区域营业性项目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私人建房,按所在区域营业性项目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沿江、环湖及城市主干道兴建标志性建筑、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需进行高标准装修立面的;开辟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临街绿地广场空间的;以及兴建16层以上(含16层)高层建筑的,按所在区域相应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4、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所在区域相应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交配套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八)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按规定补交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