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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俎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1995年7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5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三)《海口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四)《海口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二、规范性文件
  (一)《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海口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暂行规定》(海府(1991)12号,1991年3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告》(海府(1994)87号,1994年10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海口市水产局工商局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府办(1991)136号,1991年11月1日发布)
  (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主要马路户外广告的决定》
  (六)《海口市市场建设审批程序》
  (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市府(1988)22号,1988年3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市府(1988)7号,1988年3月1日发布)
  (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的规定》(海府(1992)18号,1992年2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1992)26号)
  (十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海府(1993)86号)
  (十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管理意见的通知》(海府办(1996)52号)
  (十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消防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海府办(1996)70号)
  (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要求配置应急防烟毒面具的通知》(海府办(1996)71号)
  (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海府函(1997)36号)
  (十六)《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当前土地市场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海府(1997)34号)
  (十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郊区菜地征用审批手续的通知》(海府(1994)77号)
  (十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1993)70号)
  (十九)《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海府函(1992)150号)
  (二十)《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调整暂行规定》(市府(1992)104号,1992年9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市府(1992)102号,1992年9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区域划分的批复》(海府函(1992)185号)
  (二十三)《海口市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办法》(市府(1989)59号,1989年8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市外单位来海口市创办独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市府办(1989)59号)
  (二十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统计和商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府(1990)21号,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由市经贸局统一办理审批的通知》(市府(1991)62号)
  (二十七)《海口市进一步鼓励和扩大外引内联投资若干规定》(海府(1999)68号,1999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海府(1992)50号,1992年5月2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十九)《海口市经济贸易局申请办理退税审核的程序和规则》(市经贸(1991)017号)
  (三十)《海口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审核上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规则和程序》(市经贸(1991)024号)
  (三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市经贸(1991)024号文的通知》(市经合字(1991)43号)
  (三十二)《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1)14号)
  (三十三)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投字(1992)3号)
  (三十四)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投资项目环保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投字(1992)4号)
  (三十五)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市投字(1992)5号)
  (三十六)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联合审批中有关事项的简化说明》(市投办字(1992)1号)
  (三十七)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联合审批中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市投办字(1992)3号)
  (三十八)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程序放宽经营范围的实施细则》(市投办字(1992)8号)
  (三十九)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贯彻对国内联营企业规范化审批的通知》(市投办字(1992)9号)
  (四十)《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45号)
  (四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47号)
  (四十二)海口市投资领导小组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完善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市投办字(1993)8号)
  (四十三)《海口市经济合作局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6号)
  (四十四)《海口市经济合作局转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25号)
  (四十五)《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市经合字(1993)87号)
  (四十六)《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5)043号)
  (四十七)《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72号)
  (四十八)《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56号)
  (四十九)《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63号)
  (五十)《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6)64号)
  (五十一)《海口市经济合作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市经合字(1997)38号)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第四条 土地同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所需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第六条 上缴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七条 不论上缴中央财政还是上缴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第八条 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九条 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出让金,必须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作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缴中央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第十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市政府将海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受让者支付地价款、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公共设施和地下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出让范围。第四条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凡持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用地计划共同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七十年。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房地产、娱乐、金融等项目用地一般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其他条件。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先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调整后的用途补交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作为海口市土地开发资金,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用于土地开发和保护。第二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工业用地;
  (二)福利事业用地;
  (三)统建房用地;
  (四)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申请用地者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在海南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成立(设置)机构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未在海南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国内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注册登记证件(开业执照)、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注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注册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个人申请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
  4.在海南省、海口市营业的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
  5.大型、重点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环境保护分析报告、初步规划方案;
  6.高科技项目需要提供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申请用地者统一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报告。由市城市规划局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选址的意见。同意选址的,送市土地局;由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局向申请用地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土地局向申请用地者发给《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四)申请用地者在收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持通知书到市土地局协商用地事宜。
  (五)经协商一致后,由市土地局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申请用地者必须在达成征地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原达成的协议予以解除,有关批准文件作废。
  (六)受让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缴清地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偿出让有哪些规定》
答: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方式有几种?》
答: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有什么》
答:引用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

《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2023》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8年,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做出修订,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自此确立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1989年9月,财政部下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征收,...

《什么是国有出让土地》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 *** 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区别主要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基础是什么?》
答: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 土地买卖 ,国家 土地所有权 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2019修正)》
答: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本市行政区域未利用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三)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五)市区范围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答:商品房或住宅小区的地皮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购房个人的。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一、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管理?》
答: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等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对于这类土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是基本原则。针对不同改革形式,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多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出让、租赁,国家也可能以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保留划拨。其中,国有土地租赁是指企业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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