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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冲突,以谁为准? 地方上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怎么办

作者&投稿:夫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规范性文件冲突问题(难)~

问题1与法律规定有冲突,达到200万的必须公开招投标。规定300万招投标与法律规定的200万有100万的差距,这100万应该公开招投标而没有采用公开招投标的与法律是有冲突的。
问题2不冲突,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采用招投标的是可以的。
问题3也不冲突,只要在文件中规定,投标方投标视为同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回,这是民事权利处分的行为。

以上级文件为准,谁官大,谁说了算。这就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囗服从中央。

主讲人: 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立法文件的适用,解决的是不同的立法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可以区分三类情况来对待。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立法文件为同一机关所制定,它们在效力的位阶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规则确定其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立法文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当立法文件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新的规定。但同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当旧事未结,新法已颁时,原则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否则将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当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存在例外,当适用新法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有利时,应适用新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立法文件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谁是这里的“有权机关”呢?一般实行“谁制定,谁裁决”的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当制定机关是某级人大时,由于人大不是常设机关,此时应由该级人大的常委会裁决。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其原则相对比较容易把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授权制定的法规有两种,一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法规在位阶上虽然低于法律,但由于它们的制定权来自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授予,可以认为这些法规是因行使“准立法权”而制定的文件,具有“准法律”的地位,与一般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皆有不同。因此,当这些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难以决定其适用时,应当由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是平行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分两类情况:首先由国务院处理,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作出决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无权自行作出决定,应当进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当效力平行的行政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无论是部门规章之间,还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都由国务院裁决。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当规范性文件发生,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按照制定机关可以分为两类,然后具体的两类又有细节划分如下:
一、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立法文件为同一机关所制定,它们在效力的位阶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规则确定其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立法文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当立法文件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新的规定。但同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当旧事未结,新法已颁时,原则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否则将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当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存在例外,当适用新法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有利时,应适用新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
立法文件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谁是这里的“有权机关”呢?一般实行“谁制定,谁裁决”的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当制定机关是某级人大时,由于人大不是常设机关,此时应由该级人大的常委会裁决。
二、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其原则相对比较容易把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授权制定的法规有两种,一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法规在位阶上虽然低于法律,但由于它们的制定权来自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授予,可以认为这些法规是因行使“准立法权”而制定的文件,具有“准法律”的地位,与一般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皆有不同。
因此,当这些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难以决定其适用时,应当由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是平行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分两类情况:首先由国务院处理,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作出决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无权自行作出决定,应当进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
当效力平行的行政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无论是部门规章之间,还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都由国务院裁决。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答:命令等文件实行备案审查。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政奖补资金认定和发放两年文件有矛盾如何执行》
答:可以查找规范性文件、联系相关部门。1、查找规范性文件:首先,查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指导意见等,以确定财政奖补资金认定和发放的准确要求。如果有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更高级别的指导文件,应以该文件为准。2、联系相关部门:如遇到矛盾,可与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释或...

《地方部门工作规范通知是规范性文件吗?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答:只要不违反上位法是可以的,属于规范性文件。采纳谢谢

《法院可以根据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判案吗》
答: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解释由哪个机构负责?》
答:这意味着在此之前的行为或规定,可能需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同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自此日起被废止,这意味着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所有行政行为都应以新的规定为准。以上规定为厦门市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

《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
答: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协议之间的关系:股东会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以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股东之间内部有效,调整效力并不涉及除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章 附则》
答:对于新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出台的与新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将依据新办法进行调整和执行。这意味着从那以后,市政府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上有了统一和明确的指导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如果与新办法的规定有所抵触,都应以新办法为准,以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这...

《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通知应报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税法和法律有冲突以什么为准》
答:税法是专门法,专用以规范税收领域内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某些规范上可能与其他实体法存在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法与相关部门法孰是孰非,应当根据<<立法法>>的原则来衡量,最终的考量不能与母法即宪法相冲突,否则就属于违宪行为,如果与宪法的精神不违背,那么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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