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解释由哪个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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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明确的细则,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关于此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市政府法制机构。这意味着,任何对办法内容的疑问或解释,都应由该机构来进行权威解读。
第四十二条则强调了实施时间,该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这意味着在此之前的行为或规定,可能需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同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自此日起被废止,这意味着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所有行政行为都应以新的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为厦门市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法律依据,确保了管理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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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起草与审查、决定和发布、备案与监督、附则5章42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