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关系
作者&投稿:山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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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协议之间的关系:
股东会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以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股东之间内部有效,调整效力并不涉及除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在公司设立后,基本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基本原理,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程度的涉他性,经登记公示后对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等关系具有一定的调整效力。
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
1.对内适用效力。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非简单的取代关系,两者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并行的关系。用于调整股东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当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我们认为应当探究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简单的以取代关系来判定适用效力问题。为避免不必要之争议,建议股东间如通过协议作出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内容时,在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书自股东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目标公司章程的签署而被取代或变更;公司章程条款与本协议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对外适用效力。
对外而言,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最为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性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以外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要写如下内容: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以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股东之间内部有效,调整效力并不涉及除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在公司设立后,基本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基本原理,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程度的涉他性,经登记公示后对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等关系具有一定的调整效力。
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
1.对内适用效力。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非简单的取代关系,两者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并行的关系。用于调整股东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当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我们认为应当探究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简单的以取代关系来判定适用效力问题。为避免不必要之争议,建议股东间如通过协议作出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内容时,在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书自股东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目标公司章程的签署而被取代或变更;公司章程条款与本协议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对外适用效力。
对外而言,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最为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性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以外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要写如下内容: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