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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章 附 则

作者&投稿:沈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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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章附则的改写内容:


在2012年3月1日起,宿迁市正式实施了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一改变取代了旧的两个规定:《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宿政发〔2001〕111号)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宿政发〔2004〕60号),后者自此不再适用。对于新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出台的与新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将依据新办法进行调整和执行。这意味着从那以后,市政府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上有了统一和明确的指导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如果与新办法的规定有所抵触,都应以新办法为准,以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这旨在提升文件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宿迁市三届人民政府经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13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以宿政发〔2012〕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评估和清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4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宿政发〔2001〕111号)、《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宿政发〔2004〕6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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