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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的规定

作者&投稿:窦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2023民法典物权方面规定了哪些业主权利》
答:现在大家生活水平是越来越好了,很多人都从原来的平房住进了楼房里面,楼房和以往房屋很大的不同点在于楼房有物业管理部门,这个物业承担着小区内环境和水电等的管理义务,也是对住宅的业主负责。那么民法典物权法规定了哪些业主权利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民法典物权方面规定了...

《民法典物权法最新规定物业》
答:像小区挡车杆上的广告、电梯里投放的广告、快递柜、公共停车位等等,这些通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所获得的收益,物业不能瞒着业主私自装进自己的口袋,应该将赚来的钱发放给小区业主们。 业主可以解聘物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答: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确立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确认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充实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

《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第一部分,规定物权法的总则,就是物权法的一般性问题,对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做出基础性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集中规定的是这样的问题:一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物权变动规则,三是物权请求权。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物权变动规则问题。这是学者争论最大的问题,也请同学们注意研究。第二部分,规定的是...

《物权法对露台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物权法中关于露台的规定是:露台属于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物权法作废了吗》
答:物权是一种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我们国家也有对物权相关规定的物权法,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以及今年民法典的正式颁布,有些法律也已经作废。物权法作废了吗?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物权法作废了吗 作废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物权编分为几个分编》
答: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民法典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

《物权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答:法律主观:一、物权法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的规定当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区分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而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需要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交付过程与登记过程需要符合以下具体规定: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
答:一、民法典关于物权法物业的最新内容1、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需注意两点:(1)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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