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是
作者&投稿:召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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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一、一般规定
用益物权,以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他人之物为目的。
用益物权是典型的独立物权,具有排他性,不仅能对抗第三人,也能对抗所有权人。
本章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定义,国家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用益物权的独立排他性,列举了海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类型等内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存在两个层次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他人(农村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权能亦受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战略性,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用途进行了限定:农业生产。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限定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本章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设立范围、设立原则、设立方式与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益物权征收补偿等内容。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与费用问题上,民法典区分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问题上,规定了法律准用,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限定用途为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在我国,宅基地对于农村居民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人文意义,民法典择取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的内容进行了简要规定,并规定了法律准用条款(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居住权
居住权是否为用益物权的讨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在物权法起草制定时亦有争论,最终未进入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中。
民法典此次将居住权规定为用益物权,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相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安排提供了物权上的保障,相信将会充分发挥我国存量住宅的经济效用及相应改变或更新国人对于住宅、家、亲情和其他情感、人生的观念态度。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基于租赁合同等享有的租赁权利具有相似性,又存在本质的不同。租赁权利仅是债权,居住权是脱胎于租赁权利等使用房屋的权利且因基于法律规定具有了排他性的用益物权。
六、地役权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土地承包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均有成为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的法律资格。用益物权人设立地役权的,不得超出用益物权本身的剩余期限(377条)。
未经已存在的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379条)。这也是用益物权排他性的体现。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一、一般规定
用益物权,以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他人之物为目的。
用益物权是典型的独立物权,具有排他性,不仅能对抗第三人,也能对抗所有权人。
本章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定义,国家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用益物权的独立排他性,列举了海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类型等内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存在两个层次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他人(农村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权能亦受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战略性,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用途进行了限定:农业生产。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限定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本章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设立范围、设立原则、设立方式与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益物权征收补偿等内容。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与费用问题上,民法典区分对待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问题上,规定了法律准用,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限定用途为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在我国,宅基地对于农村居民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人文意义,民法典择取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的内容进行了简要规定,并规定了法律准用条款(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居住权
居住权是否为用益物权的讨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在物权法起草制定时亦有争论,最终未进入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中。
民法典此次将居住权规定为用益物权,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相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安排提供了物权上的保障,相信将会充分发挥我国存量住宅的经济效用及相应改变或更新国人对于住宅、家、亲情和其他情感、人生的观念态度。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基于租赁合同等享有的租赁权利具有相似性,又存在本质的不同。租赁权利仅是债权,居住权是脱胎于租赁权利等使用房屋的权利且因基于法律规定具有了排他性的用益物权。
六、地役权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为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土地承包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均有成为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的法律资格。用益物权人设立地役权的,不得超出用益物权本身的剩余期限(377条)。
未经已存在的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379条)。这也是用益物权排他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