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否由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关系
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民法债权中关于“雇用”的规定加以调整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至今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首先,它们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即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合同。其次,劳动法与民法还遵循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如公平与效益相协调,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都应成为调整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民法的合同法属于一般法,而劳动法属于特别法,因此,在劳动争议方面,就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只有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不属于民法调整,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隶属劳动法范畴,劳动法又隶属于社会法范畴,已经超出了民法范围. 比如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特点已经和民法相违背,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平等.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法更多受到强制性规范的制约,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的,要经济补偿劳动者,这明显和民法的精神不符,更多的体现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
《民法是否调整劳资纠纷?劳资是否属平等主体?》
答:民法调整平等民事关系。劳资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不在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内。劳动关系里没有财产关系,但可以涉及到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