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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姓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第五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六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的侨眷身份的认定,必须事先取得公证机关公证。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第七条 对准予回四川定居的归侨,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和要求,给予妥善安置:
  (一)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其业务专长和本人志愿负责联系推荐安排工作,有关单位应优先聘用。
  (二)有劳动能力的非专业人员,由当地侨务部门负责推荐,并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有关单位应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方便,并给予适当照顾。
  (三)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不满两年,获准回四川定居的,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或者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帮助安排。出境定居前已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在退回离职金后,其离职前的工龄与复职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四)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当地民政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归侨回四川定居,按照城镇居民办理户口登记。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参予推荐同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第九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拥有的财产及其依法兴办的公益事业和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及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损害。第十条 归侨、侨眷可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利用侨资、侨汇集资兴办企业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投资总额中侨汇、境内外币存款、境外高新技术投入、境外捐赠生产设备折款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引用外资在四川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奖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改变捐赠用途,变卖、挪用捐赠财产,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捐赠标志,侵占捐赠财产。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四川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以及贫困、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或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依法建立的企业接受境外亲友或团体赠与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以及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海关税收的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一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归侨、侨眷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资金投入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归侨、侨眷有权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第三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第五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六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适当措施给予扶持。
  国家专项分配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专项安排、专款专用。第七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滩涂、水面及其他自然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第九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地方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学习。
  归侨、侨眷具有大学或者大学以上学历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本人属于在职职工的,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一年;属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其学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可以于距毕业日期半年以前与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其工作安排,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答: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侨法是什么意思》
答: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归侨、侨眷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归侨、侨眷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保障措施。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

《我国对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
答: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_百...》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归侨和侨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

《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吗》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

《河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2修正)_百...》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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