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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号

作者&投稿:轩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明确用于支持西部(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引导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调整优化,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

(三)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五)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手段扩大出口,规避汇兑风险;

(六)支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直接投资及各种劳务输出;

(七)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八)支持对重大外经贸项目开展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九)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和人员交流合作,支持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第五条 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具体支持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销会(展览会)。对出口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国际知名展销会,按企业实际承担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组织单位实际发生公共布展费的7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企业参展人员所乘国际航班经济舱往返费用的70%给予交通补贴,单个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按国家财政规定的境外展会举办地所在国补助标准的70%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

列入省商务厅每年年初下达的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的重点展会项目,由省商务厅或其承办单位集中申报。

(二)支持企业加大对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的投入。对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产品的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或延伸产业链条而筹措用于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个项目的贴息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大的项目适当提高资助限额。

(三)支持企业加大对出口新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按企业实际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企业特别重大的项目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四)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扶持力度。对出口农产品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检验检疫费用、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及其它国际认证、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注册费用,按企业实际支付检验检疫或认证、注册费用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有关机构建立出口农产品公共检测室而购置相关设备,按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软件出口和软件外包业务。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评估的软件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获得国家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七)加大对出口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出口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产品出口基地设施建设,按实际投入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出口企业和外经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资助,其中农产品给予70%的资助,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50% 的资助,其它产品给予30%的资助;对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各有关出口企业为应对进口国(地区)设置的以苛刻的技术法规、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实施的国际标准认证、出口市场产品认证及相关注册、评估、检测、备案等费用给予适当资助。

(十)支持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外相关机构正式立案的应诉和申诉的企业,按其应诉和申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企业提供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参股、合作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给予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为国际跨国公司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已为在华跨国公司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专业承办机构开展的国际服务外包推广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派海员生培训实习费给予定额直接补助并纳入省政府外派海员促进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资助;对外派劳务企业、外经培训机构、省级外派劳务综合基地和外派海员生源基地给予适当资助。

(十三)支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省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安排。

(十四)鼓励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对国际间经贸学术和人员交流合作、外经贸人才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外经贸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要规划等重大课题的调研、评估、论证等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对各项支持内容的资金分配,应以不突破核定预算为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需要。对已经获得国家和地方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主管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全省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立项目库并进行科学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省以下各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受托负责项目组织、受理项目申请并初审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资金监管要求,确定资金拨付程序,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受托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单位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

(三)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有较好的经营实绩,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连续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所申报项目,须为上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起至本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期间已经执行完毕的项目(技改、研发等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按行政管理级次申报项目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使用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机构的认证证书等,说明项目真实性、执行效果);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

(六)项目支出汇总清单;

(七)项目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经评审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你要问的是文件里对于委培政法刑警给的补助吧,本科600每月,研究生800每月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建[2003]530 号)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财政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可以开支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国有地勘单位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3)530号》
答: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收取,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与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区别是什么?采矿权...》
答: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投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答: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第五条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是以工程费用乘以费率,为什么费率表中的计算基数写...》
答: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工程费用可以理解为工程项目总费用,即总投资

《企业改制划拨土地处置法规是怎么样的?》
答:(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 招标 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答: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建 [2000] 439 号) 的规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转增国家资本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批准。对于已经...

《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支出》
答: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属于国家的财政专项经费,因此,也要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的拨付要求,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2003年国土资源部作为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单位,财政部授权国土资源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地质事业单位...

《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答:(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答:(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答:已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予以规范,如转让矿业权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需要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的情形,则即便转让主体是国有企业,也无需按照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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