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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探矿权人申请作业区内的采矿权有优先权

作者&投稿:澹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
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
(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
(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
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
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
(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
(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
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A市B公司为国有企业,2004年5月,其投资10万元对一石灰岩矿进行勘查,并取得探矿权,有效期2年。2006年2月17日,B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申请其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认为,B公司为国有企业,其出资勘查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出资,申请采矿权时要缴纳采矿权价款。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石灰岩矿属于三类矿产,应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因此,A市国土资源局口头告知B公司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B公司申请采矿权时是否要缴纳采矿权价款?该石灰岩矿采矿权是否应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读者 王涛
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B公司是否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关键是看B公司申请的采矿权是否为“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
“国家出资勘查”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根据这一概念,B公司虽是国有企业,但其是利用自有资金勘查的,不属于上述几类资金,不能视为国家出资。在申请其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时,不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2006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与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相互补充,开矿产资源分类管理的先河。《通知》规定,对《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通知》未规定溯及既往,只适用2006年1月24日以后设定矿业权的情形。石灰岩虽为《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但B公司于2004年取得了该石灰岩矿的探矿权,因此,不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对第三类矿产不再新设探矿权而直接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不受侵犯,在已设置探矿权的勘查区内不能再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在B公司勘查许可证未到期前,不能以招拍挂的方式设置新的采矿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也规定,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因此,该石灰岩矿采矿权不能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B公司可以依申请优先取得该矿区的采矿权。
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不受理B公司采矿权登记申请,应向B公司说明理由,并出具加盖其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能只进行口头通知。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张东芹

( 国土资发 [2004]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规定 ( 试行) 》 ( 国土资发 [2003] 197 号) 试行以来,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40 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41 号令) 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3] 197 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缴管理,不得随意减交、缓交或免交。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第 150 号令) 和国务院第 240 号、241 号令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抵顶。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 财综字 [1999] 74 号) 及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综字 [1999] 183 号) 的规定,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及时将价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对于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对于共同投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权益; 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价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管理。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建 [2000] 439 号) 的规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转增国家资本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批准。对于已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关的手续。凡是没有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凡是没有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42 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完结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国务院第 242 号令第14 条的规定处罚,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缴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及时编制和申报预算,凡是预算没有经过批准的,不得使用价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场租、佣金、公告、评估、资料复制等成本支出管理,确定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费用的支出标准、程序、支出方式、预算编制和审批、支付等。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不断规范价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财产收益,维护矿权人的权益、推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完善,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支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价款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转让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答: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答: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答:采矿权转让的审批。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矿山关停补偿标准》
答:按期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合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

《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不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答:为解决已受理的煤炭探矿权申请问题,实行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改革煤炭探矿权评估方法,提高煤炭探矿权评估价款,出台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试行)》等办法,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允许将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努力营造地方政府平等...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

《私营煤矿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一次或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如果采矿权的矿产地不是国家出资勘察探明的,则不需缴纳此项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答: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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