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方式
作者&投稿:舟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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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谓意思主义,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前者是指物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
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其立法学者把合同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正如孙鹏先生指出“《法国民法典》最初奉行的是‘绝对意思主义’,公示手段对物权变动没有任何意义”。
但由于该模式使物权变动的公示性特征丧失殆尽,有违物权的可支配性特征,现今已没有国家采取此例。后者是指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物权,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