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20修正)

作者&投稿:闫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我们单位现在也在弄一些与劳动保障相关东西,其中也有集体合同,我们弄的东西应该是同一回事,我们单位刚刚签了集体合同,没有工会也是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签集体合同很麻烦,要在单位选的职工方首席与用人单位首席签订的,还要填集体合同申请备案表,等等,签订完了还要报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呢!
  样本:

  集体合同
  (格式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

  经上一级工会同意,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每年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企业应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行使职权时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决策、监督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 企业事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四)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

  (七)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以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开企业事务: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三)设立企业事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

  (四)召开企业情况发布会;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务公开责任制。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事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报企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筹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提案,督促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企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三)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履行;

  (四)配合做好企业事务公开工作,组织职工民主评议企业事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予以改进;

  (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接受、办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

  (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本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其职责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妨碍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侵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地方总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2020单位集体合同范本》
答:1、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___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条例全文》
答: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答: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

《在位宜藏,显者易伤;在野宜张,隐者易凉。什么意思?》
答:据了解,江苏省于2004年通过了《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一些处所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与用人单位效益增长的差距不断拉大。该条例赋予了职工提出工资增长要乞降开展协商的“启动程序”,对提高职工收入、实现富民目的起到了踊跃的推动作用。“我们认为...

《(2020年真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说法,正确的...》
答: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B错误)。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C正确)。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议及其订立程序是什么?》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企业集体合同制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集体合同的制定程序是,先制定集体合同草案,把集体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情况下,由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企业携带集体合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之后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 一、企业集体合同制定的程序是怎样的?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