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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作者&投稿:店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第十四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条 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类企业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六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第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都有权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提出协商要求和作出答复,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第九条 集体协商可以就达成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的更换,须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三)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四)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五)保险福利:包括应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和条件和标准,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七)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办法;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所有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吗》
答: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

《《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首席代表等人有何规定》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

《集体合同协商每方代表》
答:法律分析: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代表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一方推选的代表(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

《集体合同是由谁代表签订》
答: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有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3、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是平等协商;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五是公布。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是...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什么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利_百度...》
答: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对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指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仅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对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同志主张,不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应当...

《基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施方法的内容有哪些?》
答:职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党委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十五条对所属单位、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上级党委、行政、工会组织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保障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本单位的全面落实。第十六...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答: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

《企业是否必须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书》
答:没有强制说必签,可以不签订。提倡、鼓励规范化劳动管理,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强制必须签订。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职工少,根本没有这个必要,只是跟员工个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基层工会股份制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立公司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工会(代表全体员工)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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