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适用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这句话是对的还是错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只适合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
作者&投稿:尔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否只适用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
这句话是正确的。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我举例说明。比如在一个商标侵权案中,《商标法》肯定优先于《民法》的适用。虽然他们之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条文。
同一机关不是同一主体,在你罗列的这句话中,同一主体实际上指的是同一立法主体,通俗的说就是我们国家制定的这些法律,那么在遇到适用问题时,就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特别法优先于我们国家的一般法”。在我国的司法系统内不可能出现用美国的《商标法》优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扩展资料:
1、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一般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
2、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法
百度百科—一般法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你只需记得两句话,首先是“上法优于下法”,上一级立法机关的发效力高于下一级机关,所以上下级之间肯定不存在特殊与一般。其次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现在只剩下同一机关和同阶机关,同阶机关比如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两者有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么?显然半点关系也没有。所以这句话只适用于同一机关。
上法优于下法发生在不同效力级别之间,同一个机关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适用特别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两个适用原则(具体见立法法第83条),比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部门法,都是人大通过,即存在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后法优于前法情况较少,主要是人为原因导致出现立法漏洞,即针对一事项同一个机关的新法已出,而旧法未废,这种情况下给执法者一个解决的途径。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它的前提是这两个法律之间的位阶相同!!!
理论上是 因为只有在法律处于同一位阶时才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而同一位阶的法律应当是由同一立法阶层制定的
当然不是,只是若不是同一主体制定的话,可能涉及的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了。
这句话是正确的。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我举例说明。比如在一个商标侵权案中,《商标法》肯定优先于《民法》的适用。虽然他们之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条文。
同一机关不是同一主体,在你罗列的这句话中,同一主体实际上指的是同一立法主体,通俗的说就是我们国家制定的这些法律,那么在遇到适用问题时,就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特别法优先于我们国家的一般法”。在我国的司法系统内不可能出现用美国的《商标法》优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扩展资料:
1、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一般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
2、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法
百度百科—一般法
这句话是正确的。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我举例说明。比如在一个商标侵权案中,《商标法》肯定优先于《民法》的适用。虽然他们之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条文。
同一机关不是同一主体,在你罗列的这句话中,同一主体实际上指的是同一立法主体,通俗的说就是我们国家制定的这些法律,那么在遇到适用问题时,就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特别法优先于我们国家的一般法”。在我国的司法系统内不可能出现用美国的《商标法》优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扩展资料:
1、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一般法也可以称为一般规定。
2、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法
百度百科—一般法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你只需记得两句话,首先是“上法优于下法”,上一级立法机关的发效力高于下一级机关,所以上下级之间肯定不存在特殊与一般。其次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现在只剩下同一机关和同阶机关,同阶机关比如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两者有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么?显然半点关系也没有。所以这句话只适用于同一机关。
上法优于下法发生在不同效力级别之间,同一个机关制定的同一效力级别的适用特别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两个适用原则(具体见立法法第83条),比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部门法,都是人大通过,即存在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后法优于前法情况较少,主要是人为原因导致出现立法漏洞,即针对一事项同一个机关的新法已出,而旧法未废,这种情况下给执法者一个解决的途径。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它的前提是这两个法律之间的位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