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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符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0号令)、《抚顺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规定》(1998年3月4日市政府第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废止《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二、将《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8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须承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适时调整。”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将《抚顺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依法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侦察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下列权力:

  (一)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二)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抚顺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抚政发〔1990〕26号)

  2、《抚顺市市以上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0〕125号)

  3、《抚顺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细则》(抚政发〔1991〕148号)

  4、《抚顺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抚政发〔1992〕16号)

  5、《抚顺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抚顺市住房资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

  6、《抚顺市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抚政发〔1995〕18号)

  7、《抚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56号)

  8、《抚顺市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5〕62号)

  9、《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
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抚政发〔1998〕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38号文)规定,现对《抚顺市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答:第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拖欠取暖费的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超过还款期限拒不还款的,按日加收应还款额1‰的滞纳金。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市区暖气费收缴规定》(抚政发[1994]91号文)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答:一、第五条修改为:“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口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建成区支流河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界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 ...》
答: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答: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和顺城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作为强制性内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

《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紧密结合,加强事故预防,降低伤亡事故率,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生产,现对《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6日市政府4号令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第二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_百 ...》
答:(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职工群众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检查,改进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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