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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贠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抚顺市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了: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40%/月;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X30%/人/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X20=876680元。 需要注意,在上述标准中,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另外,如果工伤职工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上述内容相同,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下落不明职工生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市政府院内。
(一) 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电话:7500433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 纪律检查委员会 电话:7500433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电话:7500433
  负责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电话:7500429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拟定机关工作计划、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复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宣传工作,收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机关的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管理本局国有资产。
  (五)劳动关系处 电话:7500431
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拟定并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贯彻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中省直、市属单位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及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综合法规审批处  电话:7500771
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机关法制事务,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
  (七)培训就业处(失业保险处) 电话:7500498
  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拟定企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规范,指导等级考核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组织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裁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工伤保险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7500761
  综合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协调工伤保险政策;拟定企业工伤认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和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工作;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确定全市工伤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拟定、调整工伤伤残等级和非因公伤残等级相关待遇;拟定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政策;拟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调整相关待遇、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范围;组织拟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给付标准;组织推动职业康复工作 ;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养老保险处 电话:7500432
  拟定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出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和拟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具体办法;拟定全市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和退休待遇办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办法;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上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规划工资处 电话:7500770
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收入调节的有关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与实施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法规和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的流动工作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含部门管理的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企业经营者晋升工资和工效挂钩核准。
(十一)医疗保险处 电话:7500768
  负责医疗保障事业的综合管理;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以及各类医疗照顾人员管理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基本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法规和实施办法;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定点医院、药房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导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电话:7500929
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划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紧密结合,加强事故预防,降低伤亡事故率,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生产,现对《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1994年3月16日市政府4号令发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第二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缴费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第三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周期暂定两年,调整时间为下一年的七月一日。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以企业工伤保险赔付率为依据,确定具体的浮动比例,具体方法如下:
  工伤保险赔付率,以企业两年累计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额与工伤保险基金收缴额的比值。赔付率在20%以下的下浮0.3个百分点;赔付率在21%--50%的下浮0.2个百分点;赔付率在51%--85%的下浮0.1个百分点。原费率低于1%的不再下浮。第五条 欠缴工伤保险基金的企业,暂不实行费率浮动。待补缴工伤保险基金后,再进行费率浮动。第六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事故预防费、安全生产奖励费。事故预防费、安全生产奖励费从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年终节余额中提取。具体比例为:事故预防费5%--7%、安全生产奖励费5%--20%。第七条 事故预防费主要用于全市安全生产监察、防灾、减灾、事故预防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改善更新安全监察设备等。
  安全生产奖励费主要用于奖励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第八条 《暂行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亦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第九条 《暂行办法》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等项待遇标准,从1995年7月起,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调整。第十条 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的职工,不得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省政府45号令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所享受的各项政策性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_百 ...》
答:(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职工群众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检查,改进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建立和管理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着优先、...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决定(2016...》
答: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八、第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不按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其他条款顺序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的通告》
答:军人由所在部队负责。七、被扣留车辆者,须持车证和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交通管理委员会介绍信参加由违章地点所在地区交通警察大队举办的违章者学习班,经教育后按规定交纳罚款,方可领回被扣车辆。被扣车辆按日收取保管费,保管期最长一个月,逾期不领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八、沿街单位应按市政府“...

《避险搬迁如何补偿》
答: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 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52号); 4.《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号);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 避险搬迁范围 新抚区“6141”户居民避险搬迁楼房下的非住宅房屋。被补偿的非住...

《抚顺楼道亮化费取消了吗》
答:没有。根据查询抚顺传媒网显示,市政府下发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抚政发〔2015〕8号)文件,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放开物业费、楼道灯维修收费管理事项,物业费、楼道灯维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并按签订的物业、维修合同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答:抚顺市人民政府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过程中,遵循一系列明确的原则,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首先,坚持依法办理和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对于可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会积极行动,尽快予以解决,避免拖延。如果遇到暂时无法解决的情况,会...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答:抚顺市人民政府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中,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主要职责。这一职责规定在工作规则的第四章中明确表述:首先,市政府办公厅需严格执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其次,市政府负责将建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答:抚顺市人民政府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对答复的标准有着明确的分类,分为A、B、C三类。A类代表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况:建议和意见被采纳,问题已全面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采纳建议,实施措施并取得初步成果。 建议被纳入政策、计划或工作中,正在进行实施。 建议与事实不...

《抚顺市企业退休涨工资细则,今年抚顺市退休工资还涨吗》
答:辽宁省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已经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为在职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增长,还会继续调整基本养老金,但具体办法出台要待全国两会之后,请耐心等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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