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作者&投稿:辟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可以减免吗?不可以减免,甚至会加收。以下是加收滞纳金的条件:
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5号文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加收滞纳金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矿业权人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
由于加收滞纳金带有一定的罚戒性,那么如果决定加收滞纳金就必须要保证行政机关要求矿业人所履行的缴纳义务是合法且应当的。对于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所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合法前提。
第二、当矿业权人出现欠缴情况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规定及时履行了限期缴纳、催告等程序。
制定滞纳金条款是为了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那么当矿业权人出现欠缴情况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履行责令限期缴纳及进行催告职责,保证矿业权人及时知道欠缴情况以及所存在的风险,以避免滞纳金在矿业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长期累计计算。即,不应以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而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第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决定加收滞纳金之前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决定加收滞纳金之前,应先行对矿业权人进行催告,同时应当保障矿业权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虽然35号文对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非常简单,但并不意味着加收滞纳金不用遵循法定程序,其同样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范与约束。
【拓展资料】
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领域,关于滞纳金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两部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两部行政法规,分别在第三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如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于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范围内,在应当缴纳的费用中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实际占据了大部分比重,因此这两部规定又可以看作是行政机关加收矿业权价款滞纳金的法定依据。
2017年,35号文实施后,将过去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应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则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规定基本上也秉承了前述两部行政法规关于滞纳金的规定。
关于滞纳金的性质问题,虽前述规定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在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则对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加收滞纳金的性质作出了普适性的规定,即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当中的执行罚。在此,我们可以对滞纳金进行以下界定:“滞纳金是指矿业权人未及时履行相关缴费义务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敦促其履行义务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的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答: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可以减免吗?不可以减免,甚至会加收。以下是加收滞纳金的条件: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5号文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加收滞纳金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矿业权人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属于依法应...

《控疫情、稳增长!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台10条具体措施!》
答:对确因防控新冠状病毒肺炎造成企业缴交矿业权出让收益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缴交期限,减免滞纳金。适当延迟矿业权处置期限(注:原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提出的老矿权处置收益的评估核查申请,可通过网上核查的方式进行,加快评估时间。(政策咨询联系人:曾书敏,联系方式:13576696838)中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减免国有土地租金!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
答:11.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已完成矿业权有偿出让但尚未缴清出让收益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12.允许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延期申请减免和延期缴纳。允许企业和个人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用岛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和无居民...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入库级次》
答: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制定,确定预算分配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工作。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

《探矿权 矿权价款》
答: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

《山西省石料采矿权拍卖后中央省县分配比列》
答:4:6。2023年4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含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山西省石料采矿权拍卖后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一律按照4:6的比例分成执行。山西是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是我国旅游资源最为富集的省份。“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是对山西旅游的高度概括。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答:(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4.矿业权出让收益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

《矿业权人出让矿业权可以得到什么》
答: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