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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出让矿业权可以得到什么  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的保护

作者&投稿:言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矿业权人在申请转让矿业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第八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一、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的勘查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探矿权后就成为探矿权人。由于探矿权是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因此,探矿权人在获得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特许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尽相应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获得应有的收益;
(7)自行销售勘查工程中回收的矿产品。
(二)探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当投入的勘查资金,其投入的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2)定期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勘查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
(4)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勘查资料,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采矿权人的权利
(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
(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
(3)有获取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
(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
(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
(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权等)的权利;
(7)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的权利等。
(二)采矿权人的义务
(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开始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
(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
(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
(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
(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税、费的义务;
(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
三、矿业权的保护
矿业权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是维护探矿权、采矿权秩序的有力手段。矿业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扫除矿业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矿业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规范矿业权的行使范围,以禁止矿业权的滥用。因此,任何享有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反之如滥用权利或侵犯依法设立的矿业权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矿业权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保证权利人有实施权利的良好法律环境和可能性,我国对矿业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实现。
(一)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事矿业活动行为
颁布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明确规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正确引导矿业权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才能判断是否权利被侵犯,从而加以保护。同时,全民的法制观念都增强了,从事矿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了,矿业秩序自然就会好转,保护矿业权的目的就达到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规范矿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强调依法行政以达到主动、有效地保护矿业权的目的。目前,我国规范矿业权的法律、法规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和两权转让办法外,还有各省(区、市)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矿业权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都将对我国矿业权管理和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矿业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手段就是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个完善的矿业法制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没有完善的法律责任作后盾,再完善的法制也会在实施中消逝。因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并处。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三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矿产资源和探矿权、采矿权的保护,当行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就构成民事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对应负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赔偿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负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矿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相对人。因此,行政责任可分为管理方的行政责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责任。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等;被管理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则主要指被管理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对管理方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给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撤销下级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等;对被管理方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勘查或者采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勘查或者开采、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犯他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8条均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矿业权人未经批准,随意出让矿业权的将得到严厉处分。详细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可以得到大量转让费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统一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费用如何缴纳成为很多企业关注的焦点。最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法》,对8种情况作了具体规定。《法》要求,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按《法》缴纳出让收益,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法》提出,对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此外,《法》还规定了不缴纳和缓缴的情况。其中,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已将探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采矿权价款。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法》同时规定,欠缴探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
答:首先,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其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将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缴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税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后所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将探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后所获得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

《矿业权人出让矿业权可以得到什么》
答:矿业权人未经批准,随意出让矿业权的将得到严厉处分。详细内容如下: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

《矿权出让收益确定》
答: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第八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采矿权出让收益金是什么》
答: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现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同年,财政部、原国土资...

《矿业权转让后现矿业权人是否享有原矿业权人的权益》
答: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

《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答:《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申请探矿权要钱吗?探矿权出让是怎么赚钱的?》
答:申请探矿权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一般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符合探矿权出让条件的,则可以通过出让的时候收取一定的费用进行盈利。

《矿业权在矿业乃至国民经济中的意义和作用》
答:因为在这3个要素的获取中,劳动和资金并不短缺,可以用社会平均利润率轻易得到;真正短缺的是矿产资源,而此时的矿产资源已经资产化了,所以能否得到矿产资源资产是关键。要争取到矿产资源资产,必须首先得到矿业权特别是采矿权,这就是矿业权在矿业生产中的作用。2.矿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矿业在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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