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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投稿:乜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政策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一、审计的范围
按项目阶段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交付阶段。
二、审计的主线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各阶段审计的内容
前期准备阶段: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
建立建全合同、财务、材料等内部管理制度
招标文件的审查、清单内容审核
中标价的审核 合同评审
建设实施阶段:
按图施工情况;
材料规格品牌是否符合招投标要求;
参与分包工程、材料采购招标,对程序、结果进行评审。
材料询价;
变更工程造价:对变更的程序、价款审计
记录隐蔽工程情况,特别是涉及变更的隐蔽项目做好记录留证工作。
参与现场例会,对会上有关材料、造价的内容要特别关注。并对造价控制提出要求。
复核计量工作量、对计量价款进行审计。
提出造价控制管理建议,针对现场情况。
竣工交付阶段:
审核交付资产数量
审计竣工图是否如实反映工程实际
二、审计的程序
1、确定审计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建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2、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前,做好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3、审计资料的收集
(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3)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4)经济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5、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6、《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7、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可以将绩效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可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改进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不能确定主要投资主体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上级审计机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对与重大事项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出专项审计报告。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不收取费用。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监督中,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预算等单位涉及的国库集中收付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二) 财政转移支付涉及的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 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机构等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本省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年度决算、竣工决算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收取审计费用;受委托办理审计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支付。第五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对其中投资比例最大的投资主体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投资比例相等的,由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管辖;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审计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协调的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第六条 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的申请。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是有关部门核发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第九条 申请开工前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国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和前期财务支出和资金结存资料;
  (四)国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五)国家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期间,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本省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何时出台有关文件》
答:1999年8月6日。根据查询江苏政府官网得知,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江苏政府已经于1999年8月6日颁布,名字叫做《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江苏省,简称“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南京,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

《江苏省审计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十二、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答:规定了内部控制的要求和目标,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促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如果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现财务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现财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答:该办法分为总则和细则两部分,分别明确了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办法由总则和细则两部分组成,总则主要包括了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发展策略等基础性...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第三条 ...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规范管理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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