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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作者&投稿:俟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法律依据:《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户型确定原则为: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土地权属认定书;
  (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
  (四)山林所有权证;
  (五)“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六)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七)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当年的耕地保有量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民政府冻结其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停止其农用地转用审批。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开垦、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验收。第十条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其中占用菜地的,为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建设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开户储存,按照开垦耕地计划组织开垦,并及时足额拨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整理应当与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十二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勘测认定其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应当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经批准使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答: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答: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湖南省制定了一部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护集体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的暂行办法,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情况,这部办法开始实施。在湖南省...

《湖南省土地入市什么时候实施》
答:湖南省土地入市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

《2020年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均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土地管理...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责任追究》
答: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了责任追究措施。对于未经批准或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进行严格的处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或使用权流转的,市州和县市区的...

《湖南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湖南农村基地面积规定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答: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第九条 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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