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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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湖南省制定了一部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护集体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的暂行办法,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情况,这部办法开始实施。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的流转都将受到这部办法的约束。土地资源的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他们对集体建设用地和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则根据自身职责,相互协作,共同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必须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范围内,还需符合相应的规划要求。以下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二是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三是各类工商企业的设立。这些项目的进行需符合产业政策、用地定额标准,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是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这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严格管理和保护,确保其合理、合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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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分七章共四十二条内容(含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情况而制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