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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修正)

作者&投稿:隆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土址承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对村集体拥有的其他土地如机动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缩短承包期。【摘要】
农村土址承包规定【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请稍等,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对村集体拥有的其他土地如机动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缩短承包期。【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回答】
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回答】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回答】
承包合同要有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然后,由村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村委会印章,方为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随意作出承包的决议。(属于五荒地,并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当然,现实中,大多数都是由村委会决定的。但如果村民不认可,向法院起诉的,该承包合同会因缺少村民的同意而无效。【回答】
您看一下,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的规定哦,亲亲~【回答】
承包士地到期后还延长三【提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回答】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回答】
这承包土地规定是全国范围的吗?!【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回答】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回答】
全国施行的,亲。【回答】
如果地方政府不执行承包土地规定的怎样处理?【提问】
方政府不执行承包土地规定,这边建议您直接去上级政府进行投诉,或者去信访部门,纪检监察委进行反应,举报,这个会有人帮您的,这个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的!【回答】
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吗?【提问】
在我们这个土地承包过程中,一直按这个原则去处理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也不减地”这是我们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政策【回答】
该政策最早始于1987年的贵州湄潭县,后逐步得到了中央和政府的肯定和推广。从1993年到现在,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法律法规,将这一制度予以制度化和法律化。如国务院批准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三条,还有第二次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以及三十一条,皆是对该项制度的贯彻和这个肯定。【回答】
“增人不增地,减人也不减地,”是家庭承包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线下的土地平均享有的份额。那么家庭成员因新生儿或者说娶妻而增加的人口,但却不增加承包地,因家庭成员死亡外嫁或者迁出而减少人口也不减少承包地。【回答】
以家【提问】
是的,亲亲~【回答】
家庭承包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线下的土地平均享有的份额。【回答】
我们国家为了让我们的农民安心,通过不断延长土地的承包期来达到该政策的稳定。并且在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现在土地,实行现有政策长久不变。所以我们在承包的耕地期限为30年;草地是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回答】
“增人增地,减人也不减地,”已成为制度化的,该政策对于国家目前稳定土地承包权是非常有好处的。【回答】
以家庭承包地末满期收回调整把土地租金强行流转无承包土地的人怎样维权?【提问】
这边建议您直接去上级政府进行投诉,或者去信访部门,纪检监察委进行反应,举报,这个会有人帮您的,这个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的!【回答】

土地承包到期后将继续延包,不会被收回重新分配。也就是说,农民在在土地承包到期后有更对的处置利用空间。比如:
1、土地流转
农户可以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供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这一点在2021年实施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说明。【回答】


2、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国家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之一。简单地说,就是农民以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或者农企,并以此为依据参与利润分红。【回答】


自新《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承包土地的性质不能改变,耕地不得用于建设房屋等。注意不可买卖承包土地,这是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土地类型,将土地承包年数分为若干年,耕地30年,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草原为30年,林地为50年;林地为30年,为70年。因此,在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时,将以上述年份为基准。
土地承包补贴在哪申请?
申请土地承包补贴,应提前准备好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配套资料,乡政府将有关资料转交县政府审批,然后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补贴申请条件。如果要领取土地直补,可以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增加土地直补款由你领取;如果是领取土地的政府补贴,可以持土地流转合同到县级农业委员会申报,由农业委员会批准家庭农场。【回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下统称集体组织)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发包时,本集体组织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权。本集体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必须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由发包方、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
  省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文本进行规范。第九条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式样,分别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包关系的凭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是确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查询等工作。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
  (一)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
  (三)承包地被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服兵役、升学、服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第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第十四条 承包方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五条 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发包方也可以指导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第十六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1998...》
答:(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1、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澧县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022号征收土地审批单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区片、地类和澧县人民政府澧政征字[2010]第34号征收土地公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

《澧县最新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022号征收土地审批单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区片、地类和澧县人民政府澧政征字[2010]第34号征收土地公告,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最基本的立法依据》
答: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禁毒...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
答:(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的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及调整方案;(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方案;(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四)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等事项;(五)需要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介绍》
答:根据200湖南省人民政府8年1月2日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_百 ...》
答: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4项。公民、法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4项取消。 附件2 株洲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44项)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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