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冉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有企业粮食存储可以异地存放吗~

明确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可以省外异地储存。
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的计划管理。对省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补充规定了收储验收确认程序,严格省级储备粮入库管理。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轮换方式。
增加了自主轮换等轮换方式。规定了省级储备粮静态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实施、调整机制,以及轮换入库确认程序,明确静态轮换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2个月。同时,对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要求,并规范省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

明确了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结合放管服”改革,删除了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并补充规定代储企业退出后省级储备粮的处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
进一步严格规范省级储备粮质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此外,对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省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以上内容参考:阳江市-政策解读:《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头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依照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和本市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市储备粮有限公司。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根据市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第十三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企业。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仓容不足,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总容量不少于40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仪器设备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第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共同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省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由省直属粮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仓容量不少于1万吨,且同一库区内仓容量不少于5000吨(不包括外租仓、棚仓),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省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省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第十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省级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省级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并征求省农发行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意见制定。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答: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由一系列严格的规定来执行。首先,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收储计划的制定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基于批准的储存规模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由省粮食、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
答: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管理由一系列具体规定进行。首先,省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方案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粮食行政、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共同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由后者负责实际执行销售工作。关于轮换,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在每年10月根据...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章 省级储备粮的动用》
答: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管理由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首先,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动用预警机制(第三十一条),持续监测可能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相应的动用建议。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操作需要经过严谨的决策过程。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动用方案(第...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答: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储备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五十一条,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储备粮计划、给予不具备资格的企业代储资格,或对存在问题的省直属粮库未及时整改,将面临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被降级或开...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

《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答: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调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省粮食主管部门、省物价部门负责管理,日常财政收支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粮食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按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款数额,分期拨补给省粮食管理储备局。第八条 省级...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答: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

《国有企业粮食存储可以异地存放吗》
答:省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省直属粮库、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此外,对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省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以上内容参考:阳江市-政策解读:《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